- 6 税目税率
- 7 计税依据
- ▪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 ▪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
- ▪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 ▪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 8 应纳税额的计算
- 9 优惠政策
- ▪ 免征的凭证类型
- ▪ 部分减免政策
印花税(英文名:stamp tax)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其起源于荷兰,于1624年被荷兰执政者莫尔提出,随后被世界各国效仿。1913年,北洋政府开始征收印花税,正式开始了中国印花税征收的历史。在2022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将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升级为法律。
历史沿革
编辑早期历史
1624年,荷兰政府因英荷战争陷入财政危机,执政者莫尔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的问题,决定通过增加税收的手段增加收入。为了创作出既能增加赋税又不惹人民反对的增税方案,政府向社会征求新税种的设计方案。而契约、凭证等在人们生活中是常见的单据,若政府加盖印章使之成为合法的凭证,人们也会乐于为这种凭证纳税。印花税这种“取微用宏”的税种,就是从应征者们的设计想法中选择出来的。随后,由于印花税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竞相效仿。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都先后开始征收印花税,印花税产生后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
中国发展
清代
1889年,清政府大臣奕劻借鉴外国的经验,上书奏请清政府使用某种图案作为完税后的标志,并将这种税收制度翻译为“印花税”,印花税这一名词自此进入中国。尽管清政府曾于1896年、1902年和1908年分别请英国、日本和美国印制税票,陈壁、伍廷芳等大臣也多次上书提出征收印花税,但印花税未能正式征收。虽然未能实施成功,但清政府也拟订了印花税的有关法规。1902年,清政府总税务司制定了开办印花税大略7条,规定合同、发票、收条和银票等13项票证必须粘贴印花税票,不粘贴者以犯法论。若遇有争议诉讼者,无印花的单据不能视为凭据,请求清政府尝试实施未果。1907年,清政府再次准备开征印花税,拟定了《印花税则》15条,规定当商民之间授受买卖借贷之时,所有各种契据、帐簿等可作为凭证者,都需要遵循章程贴用印花,才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征收的范围包括银钱收据、当票、保险单和收存款项之凭据等共两类29种,这些票证均须按规定贴足印花,并盖章或画押后有效。但由于商民反对等原因,直到1911年清政府倒台时,印花税始终未能正式征收。
民国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印花税法》。规定了需贴印花的26种凭证,后来又增加了对出国护照、毕业证书、结婚证书等10种人事凭证开征印花税。北洋政府从1913 年开始征收印花税,才真正开始了中国印花税征收的历史。首次发行使用了“长城五色旗图”印花税票,这也是中国历史上公开发行的第一套印花税票。但由于其征税对象超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的范围,造成印花税泛滥的现象。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决定继续征收印花税,并于1927年11月23日颁布了《国民政府财政部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对四类76种凭证和物品征收印花税。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修改印花税法,公布了修改后共24条、3类35个税目的《印花税法》,并制定了执行细则,定于次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到1936年,国民政府再次对《印花税法》部分条目和税率表进行了修改,对保险单税率栏修正为人身保险每件按保额每千元贴花2分,超过千元的部分也以千元计。财产保险每件按保额每千元贴花1分,超过千元的部分也以千元计。但每件所贴印花最多为3元。
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于1937年10月11日颁布了《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对印花税实行加倍征收。随着战事的缓和,国民政府废止了《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修订的《印花税法》于1943年4月29日公布施行。随后,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44年7月实行印花税汇总交纳,规定纳税单位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可在纳税票证上加盖印花税汇总交纳戳记,不必另贴用印花税票,简化了手续流程,便于商民交纳印花税。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多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为了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从1938年开始,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开始征收印花税,其中华北、东北、山东、华中解放区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征收印花税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印花税成为解放区工商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抗战胜利后时期
1945年10月1日,国民政府单独对保险单的税率作了修订,对金额较大的保额增列一个限度,就其超过部分适用较低的税率,以照顾保额较大者的税收负担。随后两年内,国民政府两次重新修订印花税法,为发动内战做准备。战争爆发后,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国民政府于1948年4月3日第三次修订印花税法,提高了绝大部分税目到原税率的10倍。为了配合金圆券的发行,国民政府于1948年8月26日第四次修订印花税法。1949年5月1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按物价指数的改变,将印花税提高4万倍进行征收。但由于金圆贬值,以及为了配合银圆券的发行,国民政府于1949年7月3日第五次修订印花税法,规定以1948年4月3日公布的印花税法为准,定额税率原按金圆4分贴花的,修正为按银元5分贴花。原按金圆4角贴花的,修正为按银元5角贴花。
新中国时期
新中国成立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务院于1950年12月颁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全国印花税法。规定了25种因商运、产权等行为所书立使用的凭证应交纳印花税。1955年,中国财政部修订了印花税率,规定保险契据按固定税额征收,固定税率为5分。1958年9月,中国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印花税等4个税种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印花税因此停止征收。
改革开放后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地发展,经济活动中需要的各种凭证逐渐增多。1988年10月1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全国恢复征收印花税。对购销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13种凭证统一开始征收印花税,并在发布当日开始实行。印花税在中国税收史上消失30年后,自此正式恢复征收。随后,以海陆空交通、大学等为重要内容的新一套印花税票“建设图”也正式发行。中国于199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其规定税率为对交易双方各征千分之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始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此后二十余年间,为了稳定股市的行情,股票交易印花税多次调整。2008年,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自2010年之后的每一年,都会发布不同主题的印花税票,2017年印花税票就以“明清榷[què]关”为题材,选取“临清关”“崇文门”“淮安门”“山海关”等9处有代表性的税关史迹作为票面图案。随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8年9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在第一类项目将包括印花税法在内的12部税法草案纳入立法规划。同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推出,公开征求社会关于是否应该降低甚至取消印花税的意见。2022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 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将不包括权利以及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将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正式上升为法律。这部法律在继承《暂行条例》原有基础上,对于征税的范围、具体税率、计税的依据等多方面进行了增减。财政部、税务总局宣布,从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2023年11月15日,香港特区政府欢迎立法会通过《2023年印花税(修订)(证券转让)条例草案》,落实行政长官在2023年《施政报告》提出将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下调至0.1%的措施,该条例于11月16日刊宪,并于11月17日起生效。2024年2月1日,财政部网站公布2023年财政收支情况。印花税税收约3784亿元,同比下降13.8%。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约1801亿元,同比下降34.7%。2月28日,中国香港取消额外印花税、买家印花税和新住宅印花税。7月22日,财政部公布2024年上半年财政财政收支情况,上半年印花税收入1632亿元,同比下降22.9%。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509亿元,同比下降54%。
世界各国发展
1966年,美国停止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随后,德国于1991年也停止了证券交易印花税,日本于1999年4月取消了印花税在内的所有流通票据转让和交易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了股票印花税。截至2018年,世界主要股票交易所中只有中国和印度还在征收证券印花税。
基本概念
编辑印花税是一种对经济活动中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税款的税,因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故被称为印花税。印花税制的功能定位除了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外,更要具备保护财产权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调控作用的功能。从演变历史来看,随着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变动,印花税也会随之变动。印花税作为一种以表征财产权利变动的书面载体为征税对象的行为税,应承担对经济主体财产权利的合法保护功能。
税种纳税人
编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情形包括:(1)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2)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3)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4)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扣缴义务人
编辑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征税范围
编辑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两类。其中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应税凭证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5)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6)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应税税目包括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不属于征收范围的凭证
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证券交易征税范围
证券交易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税目税率
编辑资料来源
计税依据
编辑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同一应税合同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合同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应税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仍不能确定计税依据的,按照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
应税产权转移数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同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转让股权的,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仍不能确定计税依据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编辑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优惠政策
编辑免征的凭证类型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部分减免政策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3)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4)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5)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6)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7)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8)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宣布,从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补退税政策
编辑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执行管理
编辑(1)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2)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3)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4)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5)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影响
编辑正面影响
印花税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特别是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1988年恢复印花税到2020年,中国印花税累计税收超过2.9万亿元,为国家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印花税的存在也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并且在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观念、维护国家涉外经济权益、调控证券市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完善印花税法律制度,保证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现代财税制度。尽管印花税相对全部税收来说只是一个小税种,印花税仍的总税收并不少。印花税作为交易的主要成本,根据交易行为纳税,交易频率越高,缴税越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高频投机行为,起到市场调节的作用。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作为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在为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也是政府调控股市的重要工具。印花税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契约、借贷凭证等数量众多的经济单据征税,不仅有着庞大的税源,提高了财政收入以缓解支出困难的问题,并且简便易行。而且由于征收印花税是政府行为,加盖了印花税戳记的经济凭证等于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可,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纳税人也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负面影响
印花税作为一个古老税种,是因为纸质股票交易过户需要交易所等国家信用机构进行“贴花背书”,即私人交易行为占用了公告资源而需缴纳一定费用,但随着交易自动化的到来,印花税失去存在的必要。按照国际形势,印花税的存在对国家开放市场、参与全球股权投资资本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税率所在的印花税税目中税率最高,其使得资本市场的资金不断减少,不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繁荣。证券交易税在实践中的资本市场调控功能实际效果并不佳时,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而且影响了证券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此外,从立法角度上讲,《印花税法》存在一些交易定性问题需要解决,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凭证”,印花税对复合交易的交易定性、计税依据或者交易定量问题、合伙企业账簿印花税问题、印花税的税率授权问题、印花税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问题等存在一定需要改进的空间。
参考资料
编辑展开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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