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将(Lieutenant General)是将级军官的军衔等级之一。
历史沿革
编辑军衔产生于15至16世纪资本主义萌芽和职业军队建立的时期,军衔一词最早出现于1578年的法文当中,意为“等级的台阶,不同头衔的阶梯或职衔的等级”。现代各国军队的军衔制度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型”和以苏联为代表的“东方型”。美国军队军衔制的第一个倡导者是乔治·华盛顿。1775年,华盛顿第一个在美国军队中推广和实行军衔制。经过200多年的逐步发展,美军已形成了比较适合其特点的军衔体制。美军不设元帅,分为将、校、尉、准尉、军士、兵6类。美国军衔制度为6等24级,其中将官被分为五星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和准将。
中国
1912年8月,北洋政府在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军衔制度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军衔制,并颁布《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军官仍为三等九级,其中将官分为上将、中将和少将。此外,北洋政府还做出了虚衔规定,即将官衔在正式授予之前,可以先加一个虚衔,陆军上将可加少将衔。1931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陆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军衔制,衔级和名称都不变。1934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官制度并废止原陆海空军官佐士兵等级表训令。同年,定陆海空军军官佐军衔,上等军官将官一等分上将、中将和少将三级。1936年2月29日,南京政府颁布《陆军中将加衔暂行条例》规定陆军中将“合于晋任上将之规定者因为员额所限得先加上将衔”,“陆军第二级上将将出缺由已加上将之中择优特补”。1955年,中国根据传统和外国(主要是苏联)的经验,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并采用世界通行的军衔体制,其中将将官设置为大将、上将、中将和少将。同年9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授衔授勋典礼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当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 授予175人中将军衔。196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取消了实行10年之久的军衔制度。此后,中国军队进入了长达20余年的“无衔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目标和任务的提出,重新实行军衔制度的问题被提上了工作日程。1979年9月,(原)总政治部在全军干部工作会上提交《恢复军衔制度的初步方案》。经过会议讨论,军队拟改革和完善六项制度,其中第五项就是军衔制度。这次会议结束后,(原)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向中央军委呈报《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正式以文字形式提出“恢复军衔制”的建议。
全军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合影(1987年4月于北京西山)
1980年3月12日,邓小平同志在军委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军队需要军衔制。1982年初,中央军委常务会议正式作出“恢复军衔制”的决定。1987年12月3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1988年国庆节前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4月13日起,新的军衔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和颁行。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当天以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此后,全军各单位陆续开始授衔。同年9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各大单位隆重举行授衔仪式,授予中将和少将军官以及部分校官、尉官军衔。全军共授予将官1442人,其中中将146人。同年12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设置武警中将警衔。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而将官则分为上将、中将和少将。
1988年授予军衔命令
类别
编辑中将军衔根据不同兵种分为:陆军中将、海军中将、空军中将;按军衔的属性可分为职务军衔和个人军衔;按军衔效力可分为正式军衔、临时军衔和荣誉军衔;按兵役状况可分为现役军衔、预备役军衔和退役军衔等。其中,职务军衔又称“编制军衔”,是对军队的每一个职务所规定的军衔等级,世界各国军队一般都有职务军衔,但编制幅度不尽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不同国家中将对应的职务军衔
参考资料:
军衔变动
编辑晋级
授予条件
中将军衔根据不同兵种分为:陆军中将、海军中将、空军中将。陆军中将是副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包括总后勤部副部长、副政委,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及其他副大军区职军官。此外,陆军中将还是正大军区职和正军职军官的辅助军衔。海军中将为海军副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正大军区职军官和正军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历较浅的海军正大军区职军官和资深的海军正军职军官,也可被授予海军中将军衔。空军中将为空军副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正大军区职和正军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历较浅的空军正大军区职军官和资深的空军正军职军官,也可被授予空军中将军衔。此外,首次授予中将军衔,需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注:上述规定以中国为例
晋升期限
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注:上述规定以中国为例
降级
- 军人因违反军纪,给国家和军队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军衔降级处分,但这种处分不适用于少尉军衔。军衔降级后,其本级衔龄从降级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如果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其军衔的晋升期限可以缩短。
- 军官因不胜任现职,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编制军衔的,应当将其军衔“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的编制军衔,这种调整式的军衔降级,不算处分。
剥夺
军衔的剥夺,即指军衔被吊销。以中国为例,2000年,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规定》,对剥夺军衔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定还适用于:军队司法机关管辖的退役军人犯罪的案件,需要剥夺犯罪分子军衔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判决剥夺犯罪分子警衔的。具体规定包括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的,不剥夺其军衔。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由第一审军事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等。
取消
取消军衔,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次实行军衔制后新规定的一项制度,20世纪五六十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以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没有这项规定。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被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被开除军籍的军官,都应取消其军衔。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应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和剥夺军衔,都是使军人原有的军衔失效,但取消军衔是对因犯错误受行政处分人员的一项附加的处理措施,剥夺军衔则是对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的一项附加的处罚措施,二者有轻重之别。
军衔标识
编辑注:由于各国、各兵种军衔种类众多,以上仅列举部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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