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集团公司在企业集团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多种联结纽带决策、影响、引导众多企业的经营方向、发展战略、产品类型、市场定位乃至对一个国家、地区、产业的经济发展起到重大影响作用。集团公...

集团公司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

基本概念

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中居绝对控制地位的控股公司

集团公司在企业集团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多种联结纽带决策、影响、引导众多企业的经营方向、发展战略、产品类型、市场定位乃至对一个国家、地区、产业的经济发展起到重大影响作用。集团公司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

集团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掌握子公司的控制性股权,实施产权管理。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母公司依据产权关系,在法律框架内对子公司一元化行使出资者所有权(股权)职能,即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产权变动、资本收益等。同时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关联公司的少数股权,并按持股比例在关联公司行使股权职能。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若以集团公司的法律形式登记注册,则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子公司。

集团公司

子母公司关系

集团公司是产业经营型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通过控制其他若干公司的股份而实现自身经营目标的公司。控股公司按经营目标不同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综合型控股公司,属于纯粹资本经营型公司,公司经营唯一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追求最大化的投资回报率。另一种是产业经营型控股公司,属于资本经营与产业经营相结合型公司,公司经营是要实现资本增值和市场占有率双重目标。集团公司就是产业经营型公司。

公司类型

按功能分类

单纯管理型控股公司

公司本身主要从事资本经营、战略决策及集团统一的经营活动。公司机构设置根据公司功能决定,以精干、高效、实用为原则。集团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对外投资,表现在子公司、关联公司就是实收资本。集团公司依据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实施产权管理。

混合经营型控股公司

公司既从事资本经营、战略决策、集团统一的经营活动,又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集团公司是总公司,其内部由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工厂、分公司和事业部组成。形成总公司、分公司组织形式,从事具体的产品生产、商品分销、连锁经营。集团公司同时又是母公司,根据产品分类的不同,跨行业、跨地区经营投资设立若干子公司、关联公司。集团公司主要根据各方因素的考虑,在上述两种功能类型中作出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选择。两种结构类型之间不存在太大差异,只存在哪种类型更适合具体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同时两种类型既有区别,又可以相互转化,因此集团公司的功能类型不应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因地制宜、因时而动、因势而变。

按股权结构分类

独资公司

由单一股东出资设立的集团公司。如《公司法》规定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家为唯一股东。外商在我国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均属于这类独资公司。

股份公司

存在两个股东以上出资设立的集团公司。多个股东中可以由不同的国有投资主体或不同的国有企业出资,公司性质为国有多元股份公司,终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具体的出资者为多元国有单位;同时也可以是由非国有投资主体、非国有企业出资,如外商、民营企业等。此类股份公司性质为混合多元股份公司,由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各自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股权职能,如恒通置业股份公司、上海石化股份公司等。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公司多数为国有的独资和多元股份公司。国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主要特征

企业集团有明确的标准

根据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具体标准可以细化为三个条件:一是集团母公司要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二是集团各成员企业也要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三是集团成员企业中,母公司有控股权的子公司要达到3家以上。

与“集团母公司”存在区别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因此,企业集团不是独立企业法人,而是由若干企业法人组成,以控股权为纽带的组合体。集团母公司则是企业集团内的控股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企业集团能享受诸多税收优惠

和一般的企业相比,成为企业集团在税收方面有优惠,可以享受集团内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较好地解决资金难题,房地产开发集团企业等主体还可以享受一些“特别的”税收待遇。

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参考资料来源

组织架构

概述

组织架构是对公司资源和信息的流动进行约束和方向上的引导,将公司各类事务按照组织架构划分,分配到公司不同部门中,交由不同的岗位角色完成。公司内部的成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与关系,不能完全依赖公司老板。公司的组织架构是支撑一家公司的骨骼,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其蕴含的能量,达到理想的运行状态,为后续的发展壮大奠定扎实的基础。

集团公司

企业集团组织

职能型组织架构模式(也称为“U”型结构)

职能型组织架构模式,最早由泰勒提出,是一种比较传统的组织形式,公司的权力集中在公司的拥有者身上,公司各部门基本不具备决策权,独立性相对较低,各部门根据职能进行划分。这种组织架构的优点包括:一,具有统一且专业的指挥与领导,层级划分清晰,在人员的调动与分配、财产与物品的流动与管理方面较为方便;二,职责分配清晰明确,同一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十分方便,办理职能内的事务效率较高;三,同一职能部门内部由于职能相同,人员调动十分灵活;四,由于各部门按照职能划分,重叠程度较小,公司运行井然有序,从总体上看,稳定性较高。职能型组织架构的缺点有:一,作为拥有公司的最高决策者,需要对公司的各种项目进行掌控,包括进度情况、成本控制、产品品质等方面,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当公司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会限制公司发展;二,各层级划分过于细致,职能部门没有足够的权限,需要将项目的各项申请信息逐层上传,决策过程缓慢,容易错过项目的关键决策时间;其三,各职能部门之间缺少联系,一旦需要合作,容易出现协调困难的情况;其四,公司成员长期处于听命行事的状态,限制了个人及团队的能力发挥,其主动性与积极性被遏制。

项目型组织架构模式

项目型组织架构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模式,针对公司内的一个项目任务,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及工作量,组建一个短期或长期的项目小组,当项目的任务目标达成时该小组解散。这种组织架构模式的优点包括:一,项目管理者拥有该项目的全部权限,进行决策时不必层层上报,自主性非常高,对项目中包含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有着最大限度的支配调动权;二,项目小组的形式使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基本没有其他部门的干预,操作快速,项目管理者可以对项目的进度情况实时掌控,对于项目成本、品控方面可以进行系统的高效控制;三,在小组中由于完成项目目标的一致性,个人能力可以得到极大的发挥,也使团队潜力得以激发;四,小组中的各成员之间沟通方便,实时的经验交流能够提高项目完成效率。项目型组织架构模式存在的缺点有:一,每个项目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十分大,规模不足的公司与企业无法汇集足够多的人才,难以组织起一个合格的项目小组,勉强组织反而会拖慢项目进度;二,项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所区别,会导致某一阶段出现某些小组成员长时间加班加点工作、其余成员空闲的情况,造成人才的浪费;三,不同项目之间的资源无法共享,可能导致部分重复工作,造成时间的浪费,项目组之间无法交流有用的经验,小组各自单打独斗,导致效率降低;四,由于项目的连续性无法保证,小组中的专业人员工作的连续性也无法保证,团队解散后,原小组的成员很有可能面临暂时无事可做的情况。

M型组织架构模式(也叫作多部门结构)

在M型组织架构中,企业的总目标框架内的各事业部或子公司一般具有一定的权限,即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通常按照地域、产品类型进行划分。这种组织架构的优点包括:一,虽然各事业分部并不完全独立运营,但其自主性相对较强,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益分配权力,拥有较大的独立权限,各事业分部之间利用准市场式产业链平衡层级制度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二,公司决策层无需事必躬亲,将一些日常的琐事决策交给相应的下属部门处理,能够更好地将精力与时间用于完成重大事务的判断与决策方面,子、母公司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维持必要的接触;三,分散的事业分部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进行利益的分配与利用,集团公司能够通过监督、对重要事务进行决策等形式,与分散的事业分部加强联系,既保证了集团公司的决策性地位,又不过分限制事业分部的发展,保证了必要的协调与控制。M型组织架构的缺点包括:一,各事业分部之间缺少横向联系,容易出现以自我为中心的情况,难以从集团整体角度出发去看待事物,对集团成员之间的协调发展造成影响;二,各事业分部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若协调不恰当,容易出现恶性竞争,合理的人员流动也会受到阻碍,各分部之间的先进技术与优秀管理方案无法顺畅流通,从整体上阻碍了集团的发展;三,决策层划分复杂,机构重叠。

建议

不同的组织架构模式有不同的集权与分权程度,集团公司应根据自身目前的发展阶段,进行组织架构模式的选择。要考虑集团经营发展的需求,也要明确当前子母公司各自的业务与资本特征。

企业集团

基本概念

企业集团是一种母子公司为主体,企业联合的组织形式,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企业组织,是企业组织的高级发展形态,是多法人的经济联合体,即公司的联合。具体上来说是以一个实力雄厚(资金、技术等实力)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权(资本)联结为主要纽带,并以产品、技术、经济、契约等多种纽带,把多个企业、事业单位联结在一起,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是经济上统一控制,法律上各自独立的一体化联合体。

基本特征

资本(产权)联结性

集团企业间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此区别由行政隶属关系为联结纽带的行政性公司。即由统一计划关系、统一承包关系、联营关系为联结纽带的紧密联合体和由合同、协议关系为联结纽带的松散联合体。

层级组织性

集团企业间按资本联结程度不同形成多层次企业组织结构,第一层次企业是集团公司,实质是控股公司、母公司性质,亦称核心企业。第二层次企业包括控股层企业,由若干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组成;参股层企业,由母公司持有股份但未达到控股界限的若干关联公司组成;协作层企业,由若干签有长期、优惠合同和托管、承包协议的成员企业组成。第三层次企业由一级子公司、关联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关联公司组成。依次类推。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可向下一层次企业交叉持股,同一层次子公司、关联公司间可以相互参股。但子公司不得对母公司反向持股。

非法人性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协作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的联合体。企业集团本身既不是统一纳税、统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备总体法人地位。这是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主要区别。

集团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2.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3.注册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4.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5.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集团公司是独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6.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

组织规模性

企业集团既是多法人联合体,是企业群体,就必须是一个规模组织,有一定的组织规模性。企业集团的组织规模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集团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市场替代

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在于比较其他体制而言,有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市场交易是要有成本的,称为交易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将企业间市场交易行为转化为企业内部分工协作关系,则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只要因此而增加的企业内部的组织费用、监督费用低于节约的市场交易费用,企业则可以替代市场交易而存在。两种费用的比较就是企业规模的有效边界。因此根据交易费用理论,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市场替代组织。

集团公司

企业集团:创新、蜕变与成长

政府替代

企业集团在一定条件下不但可以是市场替代组织,而且我国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集团公司可以成为中观决策主体——政府专业经济部门的替代组织。

结构调整、资源配置

在我国,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大而全、小而全现象十分普遍。一些企业产品供不应求,另一些企业生产能力闲置、企业亏损,短线过短,长线过长。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不合理、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是困扰经济发展、难以解决的重大改革问题。

提高政府宏观调控有效性

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既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政府政绩的重要体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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