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谟[mó]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由古巴比伦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于公元前18世纪中叶用刻石颁布的法律汇编,它是人类早期立法历史上保存最为完好的一部用楔形文字书写的法典,同时也是已知的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
出土发掘
编辑苏萨遗址与德·摩尔根
1891年,德·摩尔根(J.de Morgan,1857年—1924年)参观了波斯的胡齐斯坦省苏萨遗址。摩尔根在这里发现四座巨大的土墩,且在土墩的边缘上采集到了燧石器和彩陶片,因而他极力向法国政府申述苏萨遗址在考古研究上极为重要的地位。于是在1897年,法国政府向波斯国王购下了独家在波斯国土上发掘古物的权力。同年,以德·摩尔根为首的法国驻波斯代表团出发,着手在苏萨开始发掘。这也标志着法国西亚科学考古学的诞生。在发掘苏萨以前,德·摩尔根已经闻名于世,他本身就是一个工程师和一个具有实际经验的地质学家。而苏萨的发掘工作证明了他不但是一位出色的自然科学家,同时也是一位杰出的考古学家。在他之前,西亚考古方法主要是在遗址的某一处挖一个或同时在不同位置挖几个探坑或探沟。摩尔根并没有采取这种传统方式,他采取的方法是:1.选定发掘目标和范围——他选择了“城堡丘”;2.铲除耕土——把无数吨耕土移往他处;3.全面揭露,直至生土为止。这样,各文化层从上到下,一目了然。摩尔根采取的新方法,可以帮助考古学家们注意到各文化层的关系,确立各层建筑和遗物的年代关系,这在西亚考古史上是划时代的。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与泥板抄本
20世纪初,汉谟拉比法典石碑并未于美索不达米亚区域出土,而是在伊朗的苏萨遗址中被人发现。这是因为在公元前12世纪时,古埃兰王国谢特鲁克·纳洪递在巴比伦王国崩溃之际,率兵入侵巴比伦城,汉谟拉比法典石碑及泥板抄本因而被谢特鲁克·纳洪递掠夺到埃兰首都苏萨。谢特鲁克·纳洪递一方面企图毁掉这部法典,另一方面又想用自己名字取代汉谟拉比的名字。可当他想到法典结语中的诅咒,便心生顾虑恐惧,最终放弃了毁损法典的初衷,这才使这部法典幸免于难,留传至今。1901年至1902年初,由摩尔根任总指挥的法国考古队在伊朗古埃兰地区作考古发掘工作时,发现了汉谟拉比法典石碑与其泥板抄本。石碑被发现时裂成了三块,但都保存得相当完整,经过拼合后方是如今卢浮宫内展示的模样。汉谟拉比法典石碑呈柱形,高2.25米,柱顶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米。顶端精刻有精致的浮雕,展现的画面是汉谟拉比从太阳神、正义神沙马什手中接过法典,也有历史学者认为汉谟拉比从太阳神手中接过来的是权杖。但无论是法典还是权杖,这幅浮雕所体现的核心主旨都与柱身铭文前言与结论部分所大肆宣扬的“王权神授”观念相贴合。汉谟拉比法典石碑后被运往法国,保存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内直至今日。而汉谟拉比法典泥板抄本断片则是在伊拉克政府和法国有关方面的多次艰苦谈判后,于1980年1月2日达成协议,以互借的方式交换各自所需的文物。法方同意将法典泥板抄本断片借给伊方,条件是伊方把反映两河流域文明的其他文物的重复部分借给法方。汉谟拉比法典泥板抄本断片现存放在巴格达博物馆里。
刻写《汉谟拉比法典·前言》的泥板
颁布背景
编辑奴隶制经济快速发展
大约在公元前2191年,库提人入侵南部两河流域,灭亡了阿卡德王国,但库提人并没有在两河流域南部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对苏美尔地区的统治也比较薄弱。在此前提下,苏美尔各邦逐渐复兴。约公元前2120年,乌鲁克王乌图赫加尔(约公元前2120—前2114年在位)赶走了库提人。在这之后不久,乌尔王乌尔那木(约公元前2113—前2096年在位)打败乌图赫加尔,并统一了南部两河流域,建立起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前2006年),两河流域从此进入乌尔第三王朝的苏美尔帝国时期。乌尔第三王朝时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国王直接控制着国家3/5以上的土地,王室的农场、牧场和手工业,其中主要的劳动者是奴隶和依附于王室经济的自由民,这些依附民与奴隶的地位相差不大,只能领取一点维持生活的口粮。私有奴隶制同样有所发展,当时使用与买卖奴隶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一般的牧人、手工匠、商人和士兵都有奴隶以供驱使,有的商人可能以买卖奴隶谋取利益。有份文书记载到:“商人乌尔·努斯库从奴隶主人乌尔·额处以银11舍克勒(合92.4克)买了一个名叫……鲁姆的男奴来。”私人奴隶比王室奴隶的处境要稍微好一些:他们有自己的家庭,能够赎身和出席法庭作证。乌尔第三王朝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对奴隶反抗行为的制裁十分严厉。《乌尔那木法典》中第14条规定:“倘若(……)有男奴(或女奴从主人家逃跑)并越出城界,(他)人将他(或她)带回,则该奴隶的主人应付给替他带回者银2舍克勒。”第23条规定:“倘若有人的女奴把自己与其女主人相比,对她出言不逊,则应以1夸脱盐擦洗其嘴。”即便如此,奴隶逃亡现象依旧很普遍。乌尔第三王朝时迅速发展的奴隶制经济,使大多数自由民处境日益恶化,其中有较多的自由民甚至被迫自卖为奴,加剧了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大批自由民破产后被迫自卖为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国家兵源。与此同时,乌尔第三王朝内部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外部埃兰人与阿摩利人侵袭不断,最终乌尔王伊比辛(约公元前2029—前2006年在位)被埃兰人俘获,乌尔第三王朝至此宣告灭亡。
两河流域颁行法典的传统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中央集权统治大大增强。乌尔那木颁布了现今所知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乌尔那木法典》,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自己在南部两河流域的最高统治。这部法典带着浓厚的神权色彩。这部法典的“序言”中直言乌尔那木是“恩利尔从众人中选择了他”。至乌尔那木之子舒尔吉(约公元前2095—前2048年在位)时,国王开始被视为神。舒尔吉被称为“神舒尔吉”。舒尔吉之子阿马尔·辛(约公元前2047—前2039年在位)则被称为“给全国民众以生命之神”。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流域南部陷入分裂局面,这一时期的伊新、拉尔萨、埃什嫩那和玛里等城邦都制定了各自的成文法典,主要有: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和《苏美尔亲属法》、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马法典》等。上述法典在结构形式上都有序言,有的法典同时还有结语,且从内容看来,序言与结语两部分都是君主用来解释制定法律的目的,标榜自身的“公正”和“正义”,用祝福或威胁来命令人们奉行遵守法典条文。另外,从条文内容上看,上述法典都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之间有着继承与被继承的内在联系。
汉谟拉比的专制统治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埃兰人不久之后便退回了东方山地,而阿摩利人却在两河流域定居了下来。阿摩利人初到两河流域时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但其很快接受了苏美尔·阿卡德文化,由此进入阶级社会,一些阿摩利人的国家在这时兴起了,例如苏美尔地区的拉尔萨、阿卡德地区的伊新、幼发拉底河中游的马里、底格里斯河中游迪亚拉河流域的埃什嫩那等。为争夺两河流域的统治权,这些国家陷入长期混战,最终是位于幼发拉底河中游的巴比伦,在其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的带领下从中胜出,统一两河流域,建立起巴比伦第一王朝(又称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有阿摩利人的血统,这点可从他的名字中看出。因为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所有人的名字都能构成一个表意完整的短句,其中大多数人的名字只使用一种语言,例如汉谟拉比的父亲辛姆巴利特(Sin-muballit)就完全是阿卡德语,意为:“辛神是生命的给予者。”而汉谟拉比的名字,有学者认为其结合了阿摩利语中的“家族”(hammu)和阿卡德语中的形容词 "伟大"(rabi),一些学者则将其整体释读为阿摩利语“Ammurapi”,意为“医者仁心(the kinsman heals)。与名字所昭示的阿摩利人血统相一致的还有汉谟拉比的头衔,他经常自称为“巴比伦之王”,有时则称自己为“父亲”或“阿摩利人土地的王”。汉谟拉比本人具有卓越的军事才能,他根据当时的政治形势,以巴比伦为根据地,采取了适当的战略战术,抓住有利时机,远交近攻,先弱后强,各个击破。在他执政的第三十年,征服了全部苏美尔和阿卡德地区。又过了5年,他结束了长期分裂混战局面,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大业。汉谟拉比在统一两河流域的过程中建立起来了中央集权专制制度:设立中央政府机构,派遣专人管理地方,建立其庞大的官僚机构;组建由他直接掌管调动的常备军,并从经济方面保证这些士兵的地位,令之成为专制统治的支柱,使国家有一支随时可以征召的军队;对地方征收各种赋税,同时将水利系统置于国家的统一管理之下;审察地方神庙账目,控制地方神庙经济等等。汉谟拉比同时极力宣扬王权神授,他说:“安努(即天神)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意为伟大的主人、伟大的先生),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即太阳、正义之神),昭临黔首,光耀大地”,他还自称为“众神之王”,专制王权和神权趋于统一。这种王权神授思想同样体现在他所颁行的法典之中。
楔形文字概要
编辑楔形文字的发展历程
楔形文字(cuneiform)由古代两河流域最早文明的创造者苏美尔人,于公元前4千纪末时发明。公元前3千纪,伊朗西南部的埃兰人和地中海岸边的埃卜拉人也使用楔形文字书写自己的语言。公元前24世纪,阿卡德王国征服了苏美尔城邦,阿卡德人采用苏美尔人创造的楔形符号书写自己的语言阿卡德语。公元前21世纪,乌尔第三王朝控制了两河流域及周边的大片区域,苏美尔语重新成为通用语言。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阿摩利人入主两河流域,他们没有发明文字,于是沿用阿卡德语文字,两河流域南部形成了巴比伦语,两河流域北部形成了亚述语,赫梯和乌伽里特等周边民族也使用楔形文字书写自己的语言。在此后的漫长历史中,楔形文字随着西亚各国与古代埃及等地的交流,传到了地中海东岸地区,并成为成为该地区重要的书写符号之一。公元前1千纪前期,亚述帝国征服了西亚大部和埃及北部,乌拉尔图人采用楔形文字书写自己的语言。但是,随着阿拉米人的流散,简便易用的阿拉米字母文字逐渐在西亚地区流行起来,楔形文字书写面临挑战。公元前6世纪中期,波斯阿赫美尼德王朝崛起,尽管波斯人采用楔形文字符号书写自己的语言,但是,阿拉米语是这个庞大帝国的通用语言,楔形文字的使用范围进一步萎缩。亚历山大东征后,希腊人和罗马人先后入主西亚地区,两河流域文化趋于泯灭,楔形文字也渐趋沉寂,无人识读。
楔形文字的释读
楔形文字在近现代能够被释读要归功于亚述学家。近代以来,欧洲掀起“古董热”,越来越多的欧洲游客、商人、传教士和世俗学者去往西亚,其中有很多人详细记录了自身所见古迹,并且通过文字描述将之展示给欧洲;有的人还在游记中插入了大量图片,这些图片包括地图、建筑图、遗址图以及临摹的铭文等等,更进一步且更形象地把西亚的文物古迹展示给欧洲;有的人则是直接把文物(如刻字砖)带回了欧洲。上述种种,使欧洲人对西亚古老而神秘的过去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欧洲人迫不及待地想要揭开这些古迹及古物(尤其是铭文)的背后隐藏着的奥秘,因而许多参与西亚古物考察的学者开始尝试解读铭文。随着时间的推移,个别的解读尝试逐渐发展成由众多欧洲学者一同参与解读,其共同的解读对象正是神秘的楔形文字。最终楔形文字被成功解读,这一成果是19世纪人文科学领域取得的划时代成果,也是人文科学的历史性胜利。当在地下埋藏了几千年的楔形文字文献开始说话后,一个被遗忘的古代世界又开始活现在人们的眼前,一个失落的文明又开始重放光彩。
法典内容
编辑《汉谟拉比法典》由前言、正文和结语(又可区分为序文、条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在前言中,主要颂扬汉谟拉比的丰功伟绩,着力宣扬“神赋人权”“法典神授”的思想,给法典裹上浓重的神秘色彩,使之显得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也借此巧妙地神化自身,自喻为“正义的化身”和“神的宠儿”。正文部分法典条文共有282条,内容广泛,几乎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诉讼程序、盗窃、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巴比伦第一王朝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典结语部分的内容大意是:汉谟拉比是尊奉神意来保护黎民,因而创立公正的法典以垂久远。后世如有敢不遵法典的国王,必会因为违犯神意而遭受神罚。
社会结构
法典较为完整与准确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的社会结构和法制状况。从法典中可以看出,国王处于社会阶层的顶点,独揽军事、立法、司法、行政和祭祀等权力于一身。在国王之下,古巴比伦的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等级。自由民享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而奴隶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不是权利主体,奴隶与其他财产一样,是买卖、转让、交换和赠与的对象。自由民按其社会地位高低又分为“阿维鲁”(awilum)、“穆什钦努”(musknum)。“阿维鲁”等级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部分的包括自耕农和手工业者在内,“穆什钦努”等级包括王国对外征战中征服的居民和在王室田产上劳作的“佃耕者”。
土地制度
从法典的有关规定中可以了解到古巴比伦时期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是王室占有的公有土地和私人占有的私有土地共存,其中王室占有土地的比例大概占全国可耕地的一半左右。王室占有的土地主要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王室直接管理的土地,包括王室庄园和皇家牧场、花园等。这部分土地由属于国家的底层人员来耕种,领取政府的定量配给。土地上的所有收益归国家所有。第二部分是分配给王室服务的人员的土地,这些土地称为“服役田”或“供养田”。凡为王室负担某种义务之人,均可享有与其所负义务相当的一份土地,作为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王室,服务之人具有的是使用权和支配权。这类土地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有条件转让和出卖的土地;一种是禁止买卖和转让的土地,主要是士兵的份地。第三部分为出租地,王室将这类土地不能买卖和转让,但可以出租出去,以收取租税,这是王室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领取和租种这类土地之人被称为纳贡人。另一方面,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在古巴比伦时期私人占有土地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从法典中可以看到,一般的公民(城市公社成员)都拥有自己的土地,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和买卖。国家承认土地的买卖和转让,并给予保护。
婚姻、家庭、继承法
在婚姻上,古巴比伦社会视婚姻关系为一种契约关系,无契约即无婚姻,实行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法典第128条明确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因而,对未订立婚约的婚姻,当时的法律和社会均不予承认和施以保护。反之,根据该法典第130条的规定:“倘自由民强奸尚未接触其夫而仍居其父家的自由民之妻而被获者,此自由民应处死,此妇免究”,说明即使女方还居住在其父家,但只要双方订立了契约,那么婚姻关系也算成立。在家庭成员关系上,古巴比伦的男子对妻子儿女有绝对的权威。只有对妇女和孩子实施性犯罪的人,尤其是有乱伦行为发生时,此人才将受到严惩。古巴比伦社会对家庭人伦尊卑关系的维护与捍卫见诸法典条文,例如第157条规定:“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母者,则两人均处焚刑。”关于继承制度,主要表现在《汉穆拉比法典》第165~184条的条文上。法典第165条规定:“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赠与其所喜爱之继承人,且给他以盖章之文书,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此子应取其父之赠物,此外诸兄弟仍应均分父家之财产。”这一法律条文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在古巴比伦,只有男子享有平均的继承权;二是在法典中,保护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
债权法
在古巴比伦时代,债务以契约形式为主,但也有侵权行为的债务。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委托、寄存、合伙和雇佣等。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法典对高利贷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这部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
法典规定的罪行有国事罪、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诬告罪、职务犯罪等。刑罚手段主要有火焚、水溺等残酷刑罚。除了死刑,还有施行残害肢体刑,如挖眼、割耳、割舌、断指等。法典中的刑罚手段有同态复仇和连带责任的氏族习惯。
诉讼制度
汉谟拉比法典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在条文的1到5条。《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了公社首领兼行基层司法的审判权,王室的法官负责各大城市的案件的审理,国王则拥有最大的权力,如果有人对王室的裁决有异议,可以向国王提出上诉。国王亲自审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且享有赦免权。在古代巴比伦,没有对刑事与民事的诉讼作过详细的区分。民事案件由个人提出,证人到庭由私人传唤,处罚结果大多也由私人执行。而较重大的刑事案件,由国家追诉。
部分代表性条文
《汉谟拉比法典》部分条文顺序及内容
相关研究
编辑人本观之研究
巴比伦法或《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人本观论题最先于1997年被提出,旨在通过分析与挖掘《汉谟拉比法典》各方面条文中涉及尊严、人性和人格权等层次的内容,用以说明该法典中所体现出来的人(即在当时社会环境下的自由民等级)本观念。在此后数年中,这一论题得到更深层次的探讨与研究,2011年相关专著《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出版,在系统阐述巴比伦法人本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巴比伦法“新遗产”的观点,揭示了古代东方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理念和曾经达到的辉煌。
商人地位之研究
古巴比伦时期商品货币经济比美索不达米亚以往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发达,因而这一时期的商人比较活跃,除一些沿街叫卖的小商贩外,主要还有两种商人:塔木卡与沙马鲁。商人的社会地位问题是古巴比伦时期社会经济史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包括商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法律或等级地位等。国外学者的传统观点认为:塔木卡仅是王室代理人或官商,沙马鲁则是塔木卡的“代理商”或“零售商”,因此沙马鲁可能也是王室人员。对此,另有观点认为,塔木卡与沙马鲁之间的关系是有着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沙马鲁可能仅充当塔木卡的助手,后来才发展成为塔木卡的商业代理人及商业伙伴;在社会经济地位方面,沙马鲁虽比不上塔木卡,但也可能是比较富有的,且沙马鲁基本是独立的私商,而非王室人员。
家长奴隶制之研究
家长奴隶制,又可称为父权奴隶制,很多学者认为这种奴隶制曾经广泛存在于古代东方各国。从《汉谟拉比法典》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着奴隶被吸收到父权制家庭里并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服从家长父权的这种形式。
债务奴隶制之研究
债务奴役或债务奴隶制曾被看做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的特色,其实质在城邦阶段是城邦公民贫富分化问题,这种分化的结果是:贫者无以为生,或出卖异国,或借债本邦。有学者从《汉谟拉比法典》第117、118、119条条文出发,发现了以下事项:1.法典对待本国公民及其家属,以及同公民有过同室关系的女奴,是同对待奴隶完全不同的。与此同时,对待本国人,同对待异邦人及对待奴隶也是完全不同的。2.债务服役是属于公民欠债的事,而公民是受保护,不会使之变为奴隶的。3.古代巴比伦、希伯来同古代希腊、罗马一样,有过取消债务或解负令的立法,也有过以国库存金向外国赎回被出卖为奴的本国公民的事例。因此可以认为在一定历史阶段内,古巴比伦社会中是存在债务服役,但还没有出现债务奴隶。此外,《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一方面适应了古代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性质,另一方面虽未能够根除产生债务奴隶制的基本条件,但却抓住了限制债务奴隶制的关键,堵住了自由人因负债而沦落到奴隶地位的缺口。
《汉谟拉比法典》第117—119条条文
女性问题之研究
古代两河流域是典型的父权制家长社会,在这种社会结构之下,男性公民是整个家庭的代表,拥有家庭的绝对权威。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女性被当作是男性的附属品,女性被约束在以法律为代表的既定框架之中。从古代两河流域法典与女性有关的条文来看,大多数是围绕女性的婚姻生活展开的,这也说明了整个社会对女性的定位是母亲与妻子。适婚女性是没有对自己婚姻的选择权的,因为家长垄断了她们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发言权。已婚女性需要在家庭当中扮演好妻子和母亲的角色,而一旦女性在这两个角色上出现偏差,整个社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纠正她们的“过错”。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女性的社会法律地位同样低于男性,且不具有法定的继承权,法律对其保护力度较弱,然而出于维系社会和家庭正常运转等目的,社会与法律对女性群体在遗产继承上给予了一定的关照。国外关于古代两河流域地区女性和婚姻状况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早,成果相对较为丰富,但侧重点各有不同。研究伊始侧重于通过对古代两河流域法典的释读,从中了解到大量的关于女性的法律条文,在直观印象上初步掌握了女性在当时的社会状态。然而关于专门研究两河流域地区婚姻及女性的书籍比较少,大多是在系统介绍两河流域文明的发展历史时有涉及到当时的女性以及婚姻家庭,而关于两河流域的女性和婚姻的学术论文较为丰富。国内关于古代两河流域地区女性婚姻问题的研究虽起步较晚,但成果相对比较丰富,且关注到了古巴比伦社会各个阶层的女性。
民法之研究
《汉穆拉比法典》以苏美尔人的法典传统为依据,参酌当时古巴比伦人的实际情况编纂[zuǎn]而成。大体而言,法典中285条法律内容几乎触及了巴比伦人日常生活中的所有方面,按其条文顺序,从“私有财产”、“不动产”到“商务”、“亲属”、“伤害”及“劳动”等,民事规范始终居主导地位,其一以贯之的精神是:重视私有财产,宣扬法律正义。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演变的产物,反之,法律的完善则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最辉煌的汉穆拉比时代,也是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史上最辉煌的时代。经过法律的强有力规范,繁华的巴比伦出现了以前从未有过的昌盛景象,汉穆拉比王朝成为了古巴比伦时期最强盛的王朝,《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民事规范实际效用不可小视。
历史意义
编辑在《汉谟拉比法典》发现之前,已经挖掘出土有一些西亚地区的法典,其中包括《乌尔那木法典》以及其他一些小国的法典,如《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但这些法典发现时都是(泥板)残片,有的上面只剩下几个条文。而《汉谟拉比法典》仅正文就保存下来了282条,涵盖了刑法、民法与经济,确定了物价与工资,是当今人类了解古巴比伦时代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的唯一文字史料,使现代人们得以第一次完整地了解古代巴比伦王国时期的法律整体发展运作情况。《汉谟拉比法典》中的法律法规,如盗窃他人财产必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给予赔偿、诬告和伪证被反坐、法官枉法被重处等,被西方社会沿用至今。作为人类迄今发现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在考古学研究上的价值不言而喻。而它的价值远不止于此。这部法典集古代两河流域立法之大成,继承发展了楔形文字法的法律传统,使其在立法技术、法律制度等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就其内容而言,汉谟拉比法典堪称两河流域成熟的重要标志,对于法律史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首先,法典较为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的社会结构和法制状况;其次,法典为后人进行法律演变的研究提供了材料;最后,法典对于进行古代法律的比较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汉穆拉比法典》在民事规范方面是文明的、进步的。在这一方面,较它晚出1000多年的《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摩西律法》均赶不上它,将它与古代乃至中世纪欧洲某些国家的民事法规相比较,《汉穆拉比法典》的民法水平亦不逊色。
注释
编辑展开[a]一般认为该法典是在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在位晚期(或说在汉谟拉比在位第30年后)成文公布。
[b]谢特鲁克·纳洪递(或苏特鲁克·那惛特一世)曾率兵入侵巴比伦,运走巴比伦的一些重要石碑(包括玛尼什吐苏方尖碑、纳拉姆辛的石碑和汉谟拉比法典石柱等等)。他也留下许多碑铭,铭文中提到他重建和新建的神庙和希尔哈克·尹苏辛纳克(Shilkhak-In-Shushinak)的成功的军事活动,他将一部分战利品献给神庙。
[c]“谁企图篡改这部法典,毁掉这部法典,哪怕是其中的一部分,谁企图在这部法典上用自己的名字来取代汉谟拉比的话,神一定会诅咒他。”
[d]恩利尔,原是大地之神,在闪族人来后成为贝尔,统治天空的神明,但在神圣的三位一体中他还是大地之神,可称为苏美尔的民族神。
[e]由于早期的考古发掘主要集中在两河流域北部的亚述地区,发掘的楔形文字文献也也都出土于亚述帝国遗址,它们的语言被称为“亚述语”,因此这门科学被称为亚述学。然而,随着西亚考古的进一步发展,19世纪末苏美尔城邦与苏美尔楔形文字文献被发现,在释读苏美尔语楔形文字的基础上,亚述学产生了一个重要分支——苏美尔学。20世纪以来,随着赫梯语、埃卜拉语和乌伽里特语等楔形符号的成功释读,亚述学又出现了赫梯学、埃卜拉学和乌伽里特学等分支。如今亚述学研究的范畴已囊括出土楔形文字文献的西亚和北非地区。
[f]§117:倘负有债务之公民,交出其妻、其子或其女以抵银,或交出以充债务服役,则他们当在债主家服役三年,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118:倘他交出以充债务服役的是奴隶或女奴,则塔木卡可以不待期限终止,而出卖之,不得要求收回。§119:倘负有债务之公民,交出曾为之生过子女之女奴以抵银,则女奴之主人可以还塔木卡以所付之银,而将女奴收回。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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