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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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长官,也总管州、县的事务。知府这个职位相当于现代的省长(或省辖市长)。古代正史《职官志》中有明确的记载,宋朝正式设立州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明朝时才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明朝以来对府一级行政长官的正式称呼宁夏知府。——唐·高适《别董大》知府朱孝纯。——清·姚鼐《登泰山记》。知府属于从四品。详细解释1.官名。唐制于京都及创业驻幸之地特置为府,至宋潜藩之地皆升为府。或...

知府,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长官,也总管州、县的事务。知府这个职位相当于现代的省长(或省辖市长)。古代正史《职官志》中有明确的记载,宋朝正式设立州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明朝时才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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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以来对府一级行政长官的正式称呼宁夏知府。——唐·高适《别董大》知府朱孝纯。——清·姚鼐《登泰山记》。知府属于从四品。详细解释1.官名。唐制于京都及创业驻幸之地特置为府,至宋潜藩之地皆升为府。或置牧、尹,或以朝臣出任,权知府事,省称知府。明代始以知府为正式官名,管辖州县,为府一级的行政长官。清代因之。《水浒传》第四六回:“知府随即取了供词,行下公文,委当方里甲,带了仵作公人,押了邻舍、王公一干人等,下来检验尸首,明白回报。”清龚自珍《江南安庆府知府何公墓志铭》:“龚自珍娶于山阴何氏,实知府裕均从女孙。”

知府

知府[地方职官名]

2.智慧的府库。形容智慧丰富。汉王充《论衡·辨祟》。

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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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开始即有以其他官职兼“知府事”或“权知府事”的做法,但“知府事”还不是正式的官职名称,而且管辖范围与后来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别。

知府

道光五年 榆林府官印

五代因循唐制不变,也有类似做法。到了宋代,在府、州、军、监设立地方长官,府的地方长官为知府事,知府事一般还会兼领其他的官职,因而边境州府的知府在军事和政事上的权力可能大于一般州府。而且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清朝沿袭明制,没有大的变化,为从四品,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逎[qiú]行。”《清史稿·职官三》府的演变在中国的许多朝代中,都设置了“知府”这一职位。“知府”这一官职,是由“知”和“府”两词结合而来。府作为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它的演变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在魏晋时期,州刺史兼任将军之职。州刺史是文职,将军是武职。州有州的衙门和幕僚,将军另外有将军的衙门和幕僚。将军的衙门,就叫做“府”。

知府到了唐朝,中央政府在首都、陪都以及皇帝登基前任职的州设置府,例如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等等。府的长官,称为府尹。五代因循唐制不变,也有类似做法。宋朝时,府的设置逐渐多了起来。府隶属于路(路是介于中央与州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划)。在府、州、军、监设立地方长官,府的地方长官为“知××府事”,简称“知府”。宋朝的知府事总领一个州府的军政事务,具体权力因不同的州府而稍有差异。因为各地有特殊情形,知府一般还会兼领其他的官职,因而边境州府的知府在军事和政事上的权力可能大于一般州府。辩误:在元朝,达鲁花赤是监路、监府、监州、监县的官,只管官,不管民,因此不算是行政长官。明、清两朝,省、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单位被称作“府”。除了首都、陪都所在地的府长官仍然称府尹外,一般的府长官,都称做“知府”,意思是“知(即主持)某府事”。知府之下,设同知、通判等官员,辅佐知府处理公务,分掌粮税、盐税、江海防务、水利等等。在明初,按照缴纳税粮的多少,“府”被分成三等:京府府尹为正三品;纳粮20万石以上为上府,上府知府从三品;20万石以下为中府,中府知府正四品;10万石以下为下府,下府知府从四品。不过不久就将所有知府均改为正四品。当时,全国有150多个府。明中期以后,巡抚逐渐取代布政使成为一省之行政长官,布政使品级由正二品降为从二品,进而知府也由正四品改为从四品。各府因自然条件的差异、交通通塞、事务繁闲、人口多寡、路程远近、案件多少、民风顺劣,定有“冲、繁、疲、难”四个字,省会或四个字都含有的为最要缺,含三个字的为要缺,含两个字的为中缺,含一个字或四字全无的为简缺。虽然都是正四品,但是简缺和中缺一般给初次当任知府或当任知府时间不长的官员,尤其初次任职的,往往不是朝廷直接任命正式任职三年,而是由督抚奏请朝廷,署理知府职务一年;要缺和最要缺则给当任知府很有经验的官员。

知府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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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衙门为知府的办事机构,亦称府署,府衙。通常主要设有府堂、经历司、照磨所和司狱司。府堂是知府衙门中一个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内有典史若干人。经历司,是知府衙门内掌管出纳文移诸事的机构,设经历1人秩正八品,知事1人轶正九品。照磨所,是知府衙门掌勘磨卷宗等事的机构,设照磨1人,秩从九品。司狱司,是知府衙门掌察理狱囚诸事的机构,设司狱1人,秩从九品。

知府

南阳知府衙门

自明代始府州县衙亦仿中央六部之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与中央六部相对应。清代康熙年间,六房之外又设铺长房,承发房等。各房的职能是:吏房:掌署内考勤,乡绅、丁忧、起复,在外省做官各事。户房:掌户口管理,征税纳粮,灾荒赈济等事。礼房:掌兴学、科举、教化、旌表、礼仪、祭祀、节庆等事。兵房:掌兵差、民壮、考武、治安等事。刑房:掌破案侦缉、堂事笔录、拟写案牍[dú],管理刑狱诸事。工房:掌工程营造,修理仓库,起盖衙门等事。铺长房:掌邮传及迎送官员之事。承发房:应办各种公文信札,皆由此房挂号,又分发各房转办。各房办事人员通称典吏,而各房之头目,或称经承,或以各房之名冠之,称吏书、户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其下工作人员称胥吏、书吏、书办等。各房书吏一般为十余名,不超过20人,他们不是官员,没有品级,大都是举业无望之人,只好掏钱纳粟买来书吏差事,或通过招募考试而被选用。此外,各府还设有儒学,置教授1人,掌教育在学之士,考察生员学习、品德之优劣等,以训导佐之。医学,设正科一人,品秩未入流,为府属之医官。阴阳学,设正术一人,未入流,为府之阴阳官,兼辖星学。僧纲司,设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未入流,为一府管理僧人之官员。道纪司,设都纪一人,从九品;副都纪一人,未入流,为府内管理道士之官员少数府还分别设有库大使、仓大使、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检校等官。知府衙门之属官,也视事务繁简而置,无定员。清代官吏俸禄以岁俸为名,发给银两,自一品到九品至未入流,共分10个等级。一品最高180两,二品155两,三品130两,四品105两,五品80两,六品60两,七品45两,八品40两,正九品33两,从九品及未入流只有31两。

官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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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出任知府之官,以正途出身为多。中国台湾学者李国祁等对70府4935名知府统计,正途占绝对优势,而正途中,又以进士为多,其次是举人。“清代规定,各省首府的知府,原则上要由正途出身。违例保送非正途,如所保者犯有贪酷劣迹,一经发觉,即将原保上司,降三级调用(私罪),其所以如此,乃因首府知府为一省头面人物,既要接受督抚之直接督派,又要应接四面八方的人事,故人选要求较严。选任随时荐举。清初,顺治帝即以“知府乃吏治之本,若尽得其人,天下何患不治?”下令在京各衙门满汉堂上官及在外督抚,各举才行兼优堪任知府一人,详开履历事迹具奏,吏部再加察议,奏请定夺,以备三十处知府之用。此令开启了清代荐举知府的先河,为其后所奉行。史载,乾隆朝“明荐、密保,更进迭用”,尊举有助于“通科目之旁,破资格之弊”,为清代诸帝所重视。京察一等,外放知府。外放之官主要为部院司官(郎中、员外郎、主事),翰林官(编修、检讨、庶吉士),科道官(给事中、御史)。外放办法是将京察一等(守廉、才长、政勤、年富力强,并称职者)人员带领引见,第一次圈出者,复引见一次,再圈出者始以知府记名外放。"如光绪二十一年,编修冯煦以京察一等,外放安徽凤阳府。清制规定京察三等之官,“俱不准保送知府”,三等为操守廉正,勤于政事,但才具平庸者。由此可见,清统治者对知府的人选素质要求是很高的。论俸截取或推升为知府。论俸截取,指吏部根据官吏领取俸禄之年限及科分名次之资格。核定截止日期以选用。京官外放,计俸年限各不相同:给事中、御史要俸满三年,郎中两年以贵捐纳郎中官职的,试用期满后还要延长两年,如有以贵捐免试用郎中的,也应俸满三年方能截取知府官职。“对截取人员有严格的要求,郎中自必才具谙练,系部中表现出色,平素所倚重者。违例保送者,要照失察例议处。如嘉庆时,吏、户二部堂官违例而受到议处,而奏参之御史李振祜则赏记录二次。翰林院编修、检讨如“长于吏治”,六年俸满由院保送知府。同知、直隶州知州三年俸满,可推升知府。后又有变通,如同知、知州果堪称职,可不拘年限。再如不得人,即于散州知州、知县内,择才优出众者保荐。当然,皇帝还可随时任用他认为需要的官员,不受任何法令限制。如道光十六年,翰林编修张集馨,被特简为山西朔平府知府即是一例。不过,此种情况不常见。考核清统治者对知府的考核十分严格。除“大计”之年知府应由督抚“注考”外,皇帝还下令督抚,对知府应随时甄别。雍正时,令督抚于知府中“循分供职,不能察吏而又无过犯可参者”,奏请暂留本任,仍于本省拣选保题引见,到任后,前任交待来京,以部属改用。乾隆又屡令督抚,要秉公甄别知府,如有年老龙钟者,即勒令休致,或才具不胜知府之任,尚可内用部属,外用同知、通判等官者,亦分别具奏,与年老之员,一同送部引见请旨,"庶守令相因整理,而于吏治民生大有裨益”.。当时,广东惠州知府王苏,“虽诚谨可信,但才非练达,办事迟钝,"南雄知府梁弘助,“虽黾勉供职,而短于才具,毫无展布,"结果都降为同知。嘉庆亲政后,又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严谕督抚考核”。这种不定期考核,从考核的绩效看,应为较好的考核形式,它在某种程度上可避免定期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上述可见,清代对知府的人选要求是严格的。它要求担任知府官职的人,不仅要精力旺盛,勤于政事,更要具备为政能力。凡不符合此项条件的,一经发现,都要降级使用。升迁按《钦定吏部则例》规定,清代知府可升道员(正四品)与盐运使(从三品),因道员与知府品阶较近,故以升道员为常。但也有因品能兼优而超擢[zhuó]的。清代知府很少有直升中央部院堂官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人事制度循序渐进、按资递升的特点。

权利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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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级明代:正四品。清代: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改从四品。俸禄

  •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知府月米24石、岁米288石。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之的,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知府的俸钞折色定例如下:

  • 清代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的俸禄标准,成为被后来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从四品俸银105两,俸米105斛[hú]。清代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养廉银遂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职掌关于明代知府的职掌,《明史·职官志》记载较详尽:“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凡朝贺、吊祭,视布政使司,直隶府得专达。凡诏敕、例令、勘割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所属之政,皆受约束于府,剂量轻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抚按,布按议允乃行。凡宾兴科贡,提调学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若籍帐、军匠、驿递、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总领而稽核之。”表面看来,明史记载知府之职权,为“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知府似乎是一亲民之官,实则不然。若进而考察,则可知其主要职责为“考察属吏"“上下文移”,府乃是上级考核官吏,监临属县,办理公文的承转机关。而所谓“宜风化、平狱讼……”云者,自然也是主要督率其属县而施其政。清代知府职掌,与明略同。《清史稿·职官志》有记载:“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乃行。”

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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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克勤(1326—1376),字去矜,宁海人。洪武四年(1371年),征召到京师,参加吏部考试得第二名,特授官济宁知府。李贽(1527—1602),字宏甫,号卓吾,别号温陵居士,福建泉州晋江人。明万历五年(1577年),由南京刑部员外郎出任云南姚安知府。陈鹏年(1662—1723),字北溟,号沧州,湘潭人。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升任江宁知府;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十月,任苏州知府。这位知府很体恤百姓,当时康熙南巡,总督阿山主张增加摊派用作南巡之资,陈鹏年坚决反对。为着这件事,陈鹏年得罪了阿山。后来,因为建讲堂,陈鹏年让阿山抓住了把柄,差点被整得杀头。清末台北知府陈星聚,出身贫寒,母亲守寡含辛茹苦供他上学,从小就受“好好学习,长大要做好官、清官”的启蒙教育;在当官后遇灾年,他“减粮减税”助民众度过灾年。百姓称他是好官;遇恶霸横行乡里,能嫉恶如仇,伸张正义,为民除害,百姓称他为清官;在法军侵略台北的危急时刻,又带领人民抗击侵略,带头拉石筑城,动员全城10万军民筑城守城;他不顾个人安危,只身上山劝说对他有深仇大恨的山大王山妹下山共同保卫台北,群众又称他为“孤胆英雄”知府。他以身作则,爱民如子,嫉恶如仇,刚正不阿,一心救国。刘墉(1719—1805),字崇如,号石庵,又号木鹿、勖[xù]斋、青原、香岩、日观峰道人。山东诸城人,大学士刘统勋长子。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授太原府知府;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授江苏江宁府知府。

官职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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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代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类,另外还有少数官员会有幸得到皇帝的特殊赐服。知府为四品的官服,其公服和常服与其他品阶的官服有明显的区别。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在朔望朝见、侍班、谢恩、见辞时,以及外放的官员每日清晨上堂时,须穿着公服,以乌纱帽、团领衫、束带为定制,四品官员的公服上织以径一寸五分的小碎杂纹花纹图样。常服:官员们参加常朝、日常办公时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样,都是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七品文官的袍衫为一尺阔大袖,腰带用素银。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制,常服在胸背处增加动物纹样,文官四品为云雁。这些纹样都设计在方形边框之内,置于团领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飞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 清代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种服饰是补服,穿用场所和时间也多。补服,也叫做“补褂”,前后各缀有一块补子,形式比袍短又类似褂但比褂要长,其袖端平,对襟,所以或称“外褂”、“外套”。能表示官职差别的补子,即是二块绣有文禽和猛兽的纹饰。根据《大清会典图》规定如下,文四品绣雁。补服在服饰种类划分中属于礼服,但补服是一个特殊的服装种类,既属于礼服,又属于吉服。它与朝服套穿时属礼服,与吉服袍套穿时属吉服。清代凡朝会祭祀,都要服朝衣补服,凡筵燕(宴)、迎銮及一应嘉礼,俱服蟒袍补服。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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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皇帝对作为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中间环节的知府制度,始终非常关注。他们不断颁诏下谕,反复强调知府官职的重要性并认真督促知府制度的运行,这是清朝以前历代所未曾有过的。清代知府的设置最为普遍。清统治者根据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要,不断升州为府,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与管理,较之以往朝代只根据政治的特殊需要,如将皇帝所在之州改为府等,具有科学性。清朝以前,府尹或知府的任用、考迁等,均无定制,人事任免反复无常,缺乏严格的标准;清代,知府的人事任免已制度化,在此基础上又有灵活变通,以使人地相宜。清代是知府人事法规最完备的时期。清代知府制度在清代地方行政系统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清代嘉庆朝两广总督蒋攸[yōu]钙曾说清代“外官莫要于知府”,可见,他对清代知府的地位是有着明确认识的。知府是沟通督抚与州县信息的桥梁。清代,省与州县一般相距很远,上下与各地信息,如靠“驿递”,则比较缓慢。而知府之设,则相对缩短了督抚与州县间的距离。知府一级的设置,还有助于协调督抚与州县两级权力的正常实施。地方行政只有两级,二者权力行使就有困难。对督抚来说,若集各县事务于一身,疲于各省一般性的事务,则会影响其宏观控制之职能。如各县有事案不上报,又易造成督抚对州县的失控;对州县来说,如直隶于督抚,凡事疲于往来呈报,又不能得到及时的答复,也影响州县权力的实施。知府之设,则可解决二级的困难。在考察吏治方面,知府充当督抚的耳目。在清理刑名方面,“知府尤为上下关键”,徒刑以下的大小案件,经过知府的处理和过滤,可为督抚桌司集中精力妥善办理大案要案提供必要的条件。此外,在维护社会治安、发展经济、振兴地方教育等方面,知府一级都为协调上下两级权力的实施,起过不容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无此层级或不重视此一层级,上下间权力行使则会发生故障,如清末“知府之权轻矣,各州县之于司道督抚分位悬殊,情事杆格,其中贻误,实非所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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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目录
  1. 释义
  2. 发展历程
  3. 知府衙门
  4. 官员管理
  5. 权利职责
  6. 代表人物
  7. 官职服饰
  8.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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