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签订背景
- 2 签订过程
- ▪ 伊里布与璞鼎查的谈判
- ▪ 《五口通商章程》的议定
- ▪ 条约原文
- ▪ 《五口通商章程》原文
- ▪ 《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原文
- 4 影响与评价
《虎门条约》是中英《南京条约》的附约,全称为《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是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公使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签订背景
编辑从性质上来说,中英《南京条约》只属于一个“和约”,它确立的是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但今后两国交往的许多具体事项都没有议定,因此两国都想要对条约进行更详细的商谈。对清政府来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道光帝就多次下令要求在条约内“添注”,写明英国人不准在五口以外地区通商游历,华商欠英国商人钱款也不应由清政府赔偿,想要尽可能避免中英纠纷。在道光帝的指示下,耆英等人照会璞鼎查,提出了12款交涉内容,而其中很多都属于中国主权范围之内的问题。对于这些照会内容,璞鼎查同意了那些本属中国主权且无关紧要的或有利于英国的条款,对于其他条款则进行辩驳或直接加以拒绝。接着他又谎称照会内容中有几项重要的内容需要另立条约,引诱耆英到广东进行继续谈判。对英国来说,第一次鸦片战争虽然以中英签订《南京条约》而告终,但《南京条约》并没有把英国当时想要获得的权益全部包括进去,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都没有明文规定。为了获得这些权益,英国想要与清政府继续谈判。但考虑到镇江之战中英军也遭受了重创,加上军队中疾病流行,继续停留在长江将会对英军产生不利。所以,在清政府全面投降的情况下,英国要求将谈判地点转移到广东。而清政府既希望“续订详约”以避免中英纠纷,也希望英军能够早日退出长江,恢复江南地区的旧有秩序,最终便答应了英方的要求。1842年10月,在英国舰队全部退出长江后,清政府便任命伊里布为广州将军、钦差大臣,前往广州与英国进行交涉。
《南京条约》签订
签订过程
编辑伊里布与璞鼎查的谈判
在被任命为钦差大臣后,伊里布及其助手于1843年1月份到达广州,不久在黄埔与璞鼎查会唔,重新开始了中英交涉。由于《南京条约》中有“秉公议定”中国关税税则的规定,但如何“秉公议定”,尚不明确,因此双方谈判的一个重点就是关税税率问题。在交涉过程中,伊里布极力想要维持中英相安局面,对于如何维护本国关税主权,几乎没有考虑。而英国方面,早在《南京条约》谈判期间,璞鼎查就提出了制订新的关税税则的计划。这一时期又发生广州英国商馆被烧事件,英国趁机提出要在香港开市,而这将影响到中国的海关税收。伊里布担心关税收入减少将会引起朝廷怪罪,不敢应允,并且“忧思成疾”,于3月4日病死广州。
《五口通商章程》的议定
璞鼎查得知伊里布病故后,为了不影响谈判,指名要求清政府派耆英到广东继续谈判。道光帝在收到耆英“即行驰赴粤省”的奏折后便任命其为钦差大臣,前往广东接替伊里布与英方交涉。在耆英到达广东之前,广东负责谈判具体事务的官员则先行去了香港,与英方继续谈判,并基本确定了海关税则的主要项目。耆英抵达广州后,双方继续进行交涉。6月26日,双方举行了《南京条约》互换批准书仪式,在此期间双方又对输税事例和五口通商有关问题进行了谈判,不久《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得到最后确定。值得一提的是,《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还没有正式签署,更未经两国政府批准,英国就擅自于7月22日在香港公布,并于27日在广州开市通商,一切按照新章程办理。
《五口通商章程》
《虎门条约》的签订
《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确定后,双方继续围绕所谓“紧要数款”进行交涉,最后于1843年10月8日,由耆英和璞鼎查代表中英双方在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通称《虎门条约》。同一天,英国又强迫中方将7月22日已经公布并实施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条约内容
编辑条约构成
1843年10月8日,中英双方签订《虎门条约》后,英国又强迫将先前已经订立并实施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因此,《虎门条约》实际上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和《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两部分构成。其中,《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共有16款,另外附有“小船定例”3条;《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15款,另将两国贸易中的26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
从条款数目以及文字篇幅来看,《虎门条约》已经是《南京条约》的数倍,从内容是来看则主要包括了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等事务。具体而言,《虎门条约》及其附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款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请华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的法律之外,置于中国的司法审判权之外了。2、中国海关税率定为值百抽五。《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将26类160余种货物用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凡出口货有不能败载者,即论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五两”。中国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重税则的权利。3、英国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虎门条约》第8款规定:“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后来给中国人民带来极大的祸害。4、准许英国兵船在五口停泊。《虎门条约》第10款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籍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各通商口岸成为英舰自由往来的码头,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也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5、允许英国人在五口租地、建屋。《虎门条约》第7款规定:“允准英人携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但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勤索,英商不许强租”。这一规定日后也被英方作为在通商口岸设立“租界”的法律依据。除上述几点内容外,《虎门条约》还对中国的引水权、海关验货权等多有破坏。
条约原文
《五口通商章程》原文
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于虎门。一、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 凡议准通商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口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dài]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 一、口内押船人役一款 凡应严防偷漏之法,悉听中国各口收税官从便办理。凡遇英商货船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后,即由各海关拣派妥实丁役一、二人,随同看押,预防走私。或自雇小船乘坐,或竟搭坐英船,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应由海关按日给银,自行备办,不得需索英商丝毫规费。有犯,计赃论罪。一、货船进口报关一款 英国商船一经到口停泊,其船主限一日之内,赴英国管事官署中,将船牌、舱口单、报单各件交与管事官查阅收贮;如有不遵,罚银二百元。若投递假单,罚银五百元。若与未奉官准开舱之先,遽[jù]行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舱口报单等件,即行文通知该口海关,将该船大小可载若干吨、运来系何宗货物逐一声明,以凭抽验明确,准予开舱卸货,按例输税。一、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 凡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犯实系逃匿无踪,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著赔。 一、货船按吨输钞一款 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一、进出口货纳税一款 凡系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此外各项规费丝毫不能加增。其英国商船运货进口及贩货出口,均须按照则例,将船钞、税银扫数输纳全完,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一、大关秉公验货一款 凡英商运货进口者,即于卸货之日,贩货出口者,即于下货之日,先期通报英官,由英官差自雇通事转报海关,以便公同查验,彼此无亏。英商亦必派人在彼,眼同料理。倘或当时英商无人在场看验,事后另有告诉者,由英国官驳斥,不为查办。至则例内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各货,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其客商内有愿出某价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定为此货之价,免致收税有亏。又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如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或异,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斤,再秤其皮得若干斤 ,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斤数,其余货物但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有理论不明者,英商赴管事官报知情由,通知海关酌办,然必于??海关暂缓填簿,免致填入后碍难更易,须候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一、何时何银偷税一款 英商进口,必须钞税全完,方准进口。海关应择殷实铺户、设立银号数处发给执照,注明准某号代纳英商税银字样,作为凭据,以便英商按期前往。交纳均准用洋钱输征,惟此等洋钱,色有不足,即应随时随地由该口英官及海关议定,某类洋钱应加纳补税若干,公商妥办。 一、秤码丈尺一款 嗣后各口秤货之大秤、兑银之砝码、量物之丈尺均须按粤海关向用之式制造数副、镌刻图印为凭,每口每件发交二副,以一副交海关,以一副交英国管事官查收,以便按查轻重、长短,计货计银,遵例输税。倘验货人役与英商理论长短、较量轻重,悉凭此秤码、丈尺为准,以杜争端。 一、剥货小船一款 每遇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西瓜扁及各项艇只,其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行议定,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必限定何船揽载。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将该船户自必照例惩办。至此等小船,倘有因剥运货物诓骗逃走者,中国官员即应严行查拿,而英商亦应各自留心防范,免贻后累。 一、禁止剥货过船一款 凡英商进口船只,不准互相剥货;倘有必须将货剥过别船者,须先将实在情节,禀请英官察夺给牌,并移请海关委员查验明确,方准剥运。倘有不先票明候验,私行剥货者,即将剥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 一、设立属员约束水手一款 英国货船湾泊处所,由管事官分设妥善属员一员,就近约束水手人等,先须竭力禁止英稍免致与内地民人词讼争论为要。倘不幸遇有此等事件,英国属员即应竭力设法解释。若英国水手上岸,属员必须派船内伙长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闹争论等事,俱惟该伙长是问。凡系船中水手应用衣食等物,内地官员不得拦阻小民傍船买卖。 一、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一款 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成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一、英国官船口内停泊一款 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只,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其钞税等费均应豁免。至官船进口、出口,英国管事官应先期通报海关,以凭查照。 一、英商货船担保一款 向例英国商船进口,投行认保,所有出、入口货税均由保商代纳。现经裁撤保商,则进口货船即由英官担保。
《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原文
按照前在江南省城经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议结两国万年和好,缮写成册,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英国干华丽士船上书名画押;旋将和约二册分送两国君上御览,既奉恩准钤[qián]盖御宝,批准施行,嗣于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两国大臣在香港以和约敬谨互换,永远遵守;其和约所载各事宜内,有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须议定进、出口货物税饷则例一款,业经会议条例,通行遵照;又和约议定后另有紧要数款,必须议明酌定,以为万年和好之确据,兹钦差大臣、公使大臣商议悉臻妥协,彼此所见皆同,为此谨立条款,作为善后事宜附粘和约一册,凡此条款实与原缮万年和约无异,两国均须专一奉行,切不可稍有乖违,致背成约。 计开: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进、出口货物税则例附粘之册,嗣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 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新定贸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后五港口均奉以为式。一、新定贸易章程第三条货船进口报送一款内所言罚银若干员及货物查抄入官等语,此银连货皆归中华国帑,以充公项。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开辟之后,其英商贸易处所只准在五港口,不准赴他处港口,亦不许华民在他处港口串同私相贸易。将来英国公使有谕示明不许他往,而英商如或背约不服禁令,及将公使告示置若罔闻,擅往他处港口游奕贩卖,任凭中国员弁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争论;倘华民在他处港口与英商私串贸易,则国法俱在,应照例办理。 一、前在江南业经议定,以后商欠断不可官为保交,又新定贸易章程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内,复将不能报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切实声明在案,嗣后不拘华商欠英商及英商欠华商之债,如果帐据确凿,人在产存,均应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以昭平允,仍照原约,彼此代为着追,均不代为保偿。 一、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候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 一、在万年和约内言明,允准英人携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惟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额数。 一、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一、倘有不法华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官船、货船避匿者,一经英官查出,即应交与华官按法处治;倘华官或探闻在先,或查出形迹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则华官当为照会英官,以便访查严拿,若已经罪人供认,或查有证据知其人实系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断无异言。其英国水手、兵丁或别项英人,不论本国、属国,黑、白之类,无论何故,倘有逃至中国地方藏匿者,华官亦必严行捉拿监禁,交给近地英官收办,均不可庇护隐匿,有乖和好。 一、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其官船之水手人等悉听驻船英官约束,所有议定不许进内地远游之章程,官船水手及货船水手一体奉行。其官船将去之时,必另有一只接代,该港口之管事官或领事官必先具报中国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至于英国官船既不载货,又不贸易,自可免纳船钞,前已于贸易章程第十四条内议明在案。 一、万年和约内言明,俟将议定之银数交清,其定海、古浪屿驻守英兵必即退出,以地退回中国,为此预行议明,于退地之后,凡有英官居住房屋及所用之栈房、兵房等,无论系英人造建或曾经修整,均不得拆毁,即交还华官,转交各业户管理,亦不请追修造价值,庶免致迟延不退,以及口角争论之事,以敦和好。 一、则例船钞各费既议定平允数目,所有向来英商串合华商偷漏税饷与海关衙役私自庇护分肥诸弊,俱可剔除,英国公使曾有告示发出,严禁英商,不许稍有偷漏,并严饬所属管事官等,将凡系英国在各港口来往贸易之商人,加意约束,四面察查,以杜弊端。倘访闻有偷漏走私之案,该管事官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货,无论价值、品类全数查抄入官,并将偷漏之 商船,或不许贸易,或俟其帐目清后即严行驱出,均不稍为袒护。本地方官亦应将串同偷漏之华商及庇护分肥之衙役,一并查明,照例处办。 一、嗣后凡华民等欲带货往香港销售者,先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关口,遵照新例,完纳税银,由海关将牌照发给,俾得前往无阻。若华民欲赴香港置货者,亦准其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华官衙门请牌来往,于运货进口之日完税。但华民既经置货,必须用华船运载带回,其华船亦在香港请牌照出口,与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港口给牌赴香港者无异。凡商船商人领有此等牌照者,每来往一次,必须将原领牌照呈缴华官,以便查销,免滋影射之弊。其余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仍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 一、香港必须特派英官一员,凡遇华船赴彼售货、置货者,将牌照严行稽查。倘有商船、商人并未带有牌照,或虽有牌照而非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所给者,即视为偷漏乱行之船,不许其在香港通商贸易,并将情由具报华官,以便备案。如此办理不惟洋盗无可混迹,即走私偷漏各弊,亦可杜绝矣。 一、香港本非五处码头可比,并未设有华官,如有华商在彼拖欠各国商人债项,由英官就近清理。倘欠债之华商逃出香港,实在潜回原籍,确有家资产业者,英国管事官将情由备文报知华官,勒限严追;但中华客商出海贸易,必有行保,若英商不查明白,被其假托诓骗,华官无从过问。至英商有在五港口欠各华商帐目,而逃赴香港者,华官若以清单及各凭据通报英官,英官必须查照上文第五条办理,以归划一。 一、前条载明,凡系华民带货往香港销售,或由香港带货至各港口者,必由各关发给牌照等语。今议定,各港口海关按月以所发给之牌照若干张,船只系何字号,商人系何姓名,货物系何品类、若干数目,或由香港运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运至香港,每月逐一具报粤海关,粤海关转为通知香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该英官亦应将来往各商之船号、商名、货物数目,每月照式具报粤海关,而粤海关即便通行各海关,查明稽核,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绝假用牌单、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致两歧。 一、英国之各小船,如二枝桅或一枝桅、三板、划艇等名目,向不输钞。今议定,各船由香港赴省、由省赴澳,除仅只搭客,附带书信、行李,仍照旧例免其纳钞外,倘载有货物,无论出、入口及已、未满载,但使有一担之货,其船即应按吨输纳船钞,以昭核实;惟此等小船,非大洋船可比,且不时往来,进口每月数次不等,亦与大洋船之进口后即停泊黄浦者不同,若与大洋船一例纳钞,未免偏枯。嗣后此等小船,最小者以七十五吨为率,最大者以一百五十吨为率,每进口一次,按吨纳钞一钱;共不及七十五吨者,仍照七十五吨计算;倘已逾一百五十吨者,即作大洋船论,仍按新例,每吨输钞五钱。至福州等口并无此等小船往来,应无庸议。 今将各小船定例,开列于后:一、凡此等英国二枝桅、一枝桅、划艇等小船,必须领英官牌照,用汉、英字样言明大、小,何等样船只,能载若干吨,以便稽查。 一、此等小船,每到虎门,即必停止通报,与大洋船无异。倘内载有税货物,均应在黄浦关口通报,到省城时,即将牌照缴存管事官收报,以便代请粤海关,准令起货。若未经海关允准,擅自卸货,即按照新定贸易章程之第三段货船进口报关一款办理。 一、容俟进口货既起清,出口货又全下船,其进口、出口税与船钞亦已纳完,驻省管事官即给还牌照,准其开行。此善后事宜附粘和约其内载十六条款,附入小船则例一条,缮写四册,今由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盖印划押,先将二册互换,照依施行,并由两国大臣将 二册一面具奏;但两国相距遥远,奉到渝旨,迟速不齐。今议定,一俟奉有大皇帝批允准,既由钦差大臣将原册转交广东黄臬[niè]台,赉[lài]交公使大臣查照收执。将来奉到君主亲笔准行,寄回香港,再由公使大臣委员送至广东交黄臬台,转送钦差大使查照,俾两国永远遵守,以敦万年和好之谊。须至善后和约者。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十月初八日于虎门寨盖印画押为据。
影响与评价
编辑影响
《虎门条约》及其附件的签订,使英国全面实现了它在当时的侵华目标,也为整个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提供了侵华的范本。它给中国带来的损害不亚于《南京条约》,从长久来看,还甚于《南京条约》。就领事裁判权而言,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次给予了英国人领事裁判权,这一方面是清政府害怕战祸再起,另一方面是想要避免中外争端。此后,美国、法国等国家也获得了领事裁判权。随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可以逃脱中国的司法管辖,外国政府甚至可以干预中国的司法审判,这就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当然,领事裁判权在带来诸多危害的同时也催生了中国人的法权意识,清政府也开始认识到收回法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性,并开始为此努力。就关税而言,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签订使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使中国的进口货物税率比鸦片战争前降低了50%至70%。而《通商章程附粘善后条款》不仅固定了值百抽五的原则,部分进口商品的税率还进一步降低,使中国成为当时世界上关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中国海关也丧失了保护本国工商业和商品市场的作用,大大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商品倾销和原料掠夺。此外,外国商人还凭借着不平等条约赋予的特权以及本国政府的庇护,明目张胆的走私和偷税漏税,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关税主权和经济发展。关于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片面最惠国待遇本应该是缔约国双方对等的权利,而《虎门条约》只规定了英国能够片面享受最惠国待遇,中国却不能。美、法等国此后也相继获得了这种权利,这反映了列强在侵略中国过程中一种利益均沾的野心。依据片面最惠国待遇,只要某一个列强从中国攫取了政治特权或经济利益,其他列强都可以无条件地共享。这样,各国侵略者利害相关,就造成了列强在侵华过程中互相勾结,相互援引,联合向中国携夺特权的严重局面。就外国军舰在中国港口常驻的这一特权而言,英国军舰并未被用来“约束”本国的商人和水手,反而使各通商口岸成为了英国军舰自由往来的码头。这些常驻在中国港口的外国军舰,一方面是列强向中国挑衅和勒索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武力干涉中国内政、镇压中国人民的暴力。此外,这些军舰也构成了对中国沿海各港口的经常性威胁,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为日后中国东南沿海边疆危机埋下了祸根。至于《虎门条约》所规定的允许外国人在口岸居住和租地,则被英国作为在通商口岸设立“租界”的法律依据。1845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上海租地章程》,专门划出一块土地作为英国人的居留地,成为外国在华租界的开始。此后其他列强纷纷效仿在中国设立租界,并凭借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排斥中国政府在租界内的行政、司法等权力,最终使租界形成形成“国中之国”的局面。此外,《虎门条约》第六款规定英国人不得离开通商口岸到内地游历,被发现后应交给英国官员处理,这实际上成了保护违禁外国人在内地游历时不受伤害的规定。在此后所发生的一系列教案(如西林教案、马嘉里事件),都与此条款有关,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危害。总的来说,《虎门条约》及其附件的签订,使中国的主权遭到了进一步的破坏,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更是受到了灾难性的影响,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程度也进一步加深。但讽刺的是,鸦片战争主要是由鸦片贸易引起的,然而不论是在《南京条约》中还是在《虎门条约》中,对于鸦片贸易都只字未提。双方实际上达成了免税输入的默契,使得鸦片贸易的规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中国的鸦片问题也更加泛滥。
评价
牟安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可以看出,作为鸦片战争失败的结果,不平等的《南京条约》、《五口通商章程及海关税则》和《虎门条约》的规定……大大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最后它就必然要导致中国社会发展方向的转变,转变成为符合于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目的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王开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心主任):“1843年7月在香港议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10月在虎门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或如同后来那样,基本上是由外国侵略者所草拟,清政府被迫无条件接受的,而是由钦差办理夷务大臣耆英主稿……交付英国方面复核的。这是因为,当时清政府虽被迫接受了战败的现实,但并未完全屈服,目中国毕竟是刚刚沦入半殖民地,国家利权的丧失相对说来也并不十分严重。如果清统治者的确能够审时度势,思精虑远,详订各有关条款,并展开灵活的外交,本来是可以为中国挽回,至少是可以少损失部分利权的。但可悲的是,由于清统治者昧于世界大势的昏聩无知,与外国所订一系列条约多留罅[xià]隙,弊端从生,给中国带来了无穷的后患。”茅海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愚昧的清政府在传统的“夷”夏观念的指导下,并未认识到真正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之所在。他们在西方殖民者的引诱、欺诈和压迫的多种手段交施下,毫无觉察毫无顾惜地放弃(甚至主动放弃)了对中国人民极为重要的权益。按照他们自己的设想,通过对《中英南京条约》"添注”,可以遏止英国咄咄逼人的势头,消弭各种潜在的“衅端”,达到万年和好,殊不知后来签订的《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为英国殖民者开辟了加决其侵华步伐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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