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税收法律关系
编辑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权利客体的范围决定于不同的社会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国家里,对权利客体的观念和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不被认为是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因此奴隶制法规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在封建制法中,农奴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权利客体。他们虽不完全为封建地主所占有,而且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但他们仍然是可以买卖和赠与的财产。在资本主义法中,形式上虽然不承认人是权利客体,但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情况下,雇佣劳动者实质上仍然不能完全摆脱权利客体的地位。在社会主义法中,人只能是权利主体,在任何时候、任何法律关系中,人(人身、人格)都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否则构成犯罪(如买卖人口),要受到刑事制裁。
内容
编辑权利客体包括:物亦称标的物。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和其他物质财富。大多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物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而设定的,因此,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国家,并非一切物质财富都可以在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客体。某些物质财富只有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才可以作为权利客体。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铁路、公路、邮电通讯设施等经法律规定为国家或集体财产者,只能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行为(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行为(作为),都是权利客体。第21条规定,“断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双方对虐待或歧视行为的抑制(不作为),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如发现权、发明权等权利的客体是发现和发明,它们是受法律保护的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这里所谓人身,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因为荣誉以及技术发明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集体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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