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东印度公司简介
编辑英国东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又被称作约翰公司(John Company),是一个诞生于17世纪初并存在200多年的英国特许贸易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正式成立于1600年12月31日,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颁发给该公司特许状。后改名“荣誉东印度公司”。
1600年,东印度公司成立;1698年9月5日,威廉三世(William Ⅲ)另颁特许状成立了“新东印度公司”,原来的东印度公司就被称为“旧东印度公司”。新旧东印度公司并存了一段时间,直至1709年安妮女王(Queen Anne)颁发新特许状,新旧东印度公司合并为“联合东印度公司”。此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官方名称再未发生过变更。1858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印度管理法》,宣告解散东印度公司,并剥夺了其在印度的统治权。
在18世纪,英国东印度公司庞大的贸易量是法国、瑞典、丹麦、奥地利和普鲁士等欧洲竞争对手难以匹敌的。欧洲的东印度公司都将货栈(行)设立在广州珠江口岸,这里是1757年以来它们获准停留的唯一地点。到19世纪中期,这些公司通过大型货船把大量中国瓷器运到欧洲,在阿姆斯特丹、伦敦和其他欧洲港口拍卖或私下出售。这种贸易使各国东印度公司连同官员、商业代理和船长们获得巨大利益。
发展历程
编辑创建年代
东印度公司的全名是“伦敦商人在东印度贸易的公司”。它是由一群有创业心和有影响力的商人所创建于1600年。这些商人获得了伊丽莎白女王给予他们的对东印度的21年的贸易专利许可。
当年,詹姆斯·兰开斯特爵士拜访了著名探险家拉尔夫·菲奇,了解到拉尔夫·菲奇在东方的探险经历,随后詹姆斯·兰开斯特参与了东印度公司的创建,东印度公司的总部在伦敦利德贺街(LeadenhallStreet)。拉尔夫·菲奇旅途中所写的关于印度社会状况的报告,成为英国东印度公司进行其早期商业冒险活动的重要资料之一。
公司共有125个持股人,资金为7.2万英镑。但一开始东印度公司对荷兰的香料贸易威胁很小,因此起初它也未能在东印度建立一个持久的据点。
东印度公司最初的旗帜由圣乔治十字和横杠组成,这有可能是美国国旗的榜样。对历史上两面旗帜的比较说明这个论点有一定的道理。东印度公司的旗帜是1600年代设计的,美国国旗是1777年设计的。
1604年,詹姆士一世授予先前因涉嫌叛乱而被软禁的爱德华爵士在亚洲活动的独断专权,要求其为王室打开东印度群岛、马来半岛、明朝海岸和日本列岛的生意之门。1605年,爱德华爵士和约翰·戴维斯指挥着盖伦帆船“老虎号”,在廖内群岛海域与一艘日本倭寇帆船遭遇,并在与倭寇交易时突遭倭寇袭击,约翰·戴维斯被倭寇击杀。爱德华爵士指挥英国海员经过苦战,消灭了登上“老虎号”的倭寇,并反击击沉了倭寇的帆船。老虎号火并事件虽然以英国人获胜告终,但聊胜于无的微薄收益,根本无法抵损失和赞助者的投资。詹姆斯一世便放弃了类似尝试,不再希图以王室力量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争夺在亚洲水域的利益。
公司总部设于东印度大楼
1608年,公司的船到达苏拉特,并在那里建立了一个贸易点。此后两年中,东印度公司得以在孟加拉湾赛葵的默吉利伯德讷姆建立了它的第一所工厂。由于公司在印度登陆后报告说获得了很高的利润,促使英皇詹姆士一世向其它公司颁发了许可状。
1609年,詹姆士一世向东印度公司发出了一张不设期限的许可状,许可状只会在公司连续三年没有盈利的情况下才会被取消。在印度立足
英国商人经常在印度洋与荷兰和葡萄牙竞争者发生武装冲突。
1612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将领托马斯-贝斯特在坎贝湾海战中挫败了达-库尼亚率领的葡萄牙舰队,使他们获得莫卧儿帝国古吉拉特总督萨德尔汗的看重。英国人认识到在远洋作战的胜败是暂时的,因此他们决定在印度本土建立受双方政府支持的立足点。他们要求英皇采取外交措施来达到这个目的。
1615年,英皇詹姆斯一世派托马斯·罗伊爵士拜访莫卧儿帝国皇帝贾汗吉尔,贾汗吉尔是印度亚大陆70%的领域的统治者。这次外交拜访的目的在于在苏拉特和其它地区授予东印度公司定居和建立工厂的权利。作为交换,公司愿意向贾汗吉尔提供欧洲市场上的货物和珍品。这次旅程非常成功,贾汗吉尔通过罗伊爵士向詹姆斯一世回信道:
“作为对你的皇室的恩爱我向所有我统治的王国和海港下令接受任何英国商人作为我的朋友。他们可以在任何他们愿意的地方居住,他们享受无限制的自由。不论他们到达哪个海港,葡萄牙或其他人不准打扰他们。不论他们在哪个城市定居,我下令给所有我的总督和长官给予他们任何可以给予的、他们所需要的自由。他们可以任意买卖和向他们的国家运输。
为了加固我们之间的热情和友情,我希望陛下下令您的商人,用他们的船运来各种珍品,和适合我的皇宫的商品,以及您有机会给我传递您的王家信件,以让我欢欣您的健康和事业发展。愿我们的友谊永恒。”扩张
在这样明显的保护下东印度公司很快就超过了在果阿和孟买建有基地的葡萄牙人。在苏拉特、金奈(1639年)、孟买(1668年)和加尔各答,它建立了大本营。
到1647年为止它在印度已经建立了23个工厂(即基地),有90个雇员。其中大的基地有位于孟加拉的威廉堡、在金奈的圣乔治堡和孟买城堡。
1634年莫卧尔皇帝将他对英国商人的优待扩展到孟加拉地区(1717年甚至完全赦免了孟加拉地区的关税)。东印度公司的主要贸易货物是棉花、丝绸、靛青、硝酸钠和茶。同时东印度公司不断对荷兰人通过马六甲海峡对香料贸易的垄断挑战。
1657年奥利弗·克伦威尔更新了1609年的许可状并对公司的股份分配进行了小的调整。英国皇室复辟后公司的地位更加提高。
1670年查理二世发布了五条法律,授予东印度公司自主占领地盘、铸造钱币、指令要塞和军队、结盟和宣战、签订和平条约和在被占据地区就民事和刑事诉讼进行审判的权利。东印度公司的敌人包括商业竞争者、敌对国家和国内的敌对势力,因此它需要更多的保护权利。从事军事行动的权利因此对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1711年,东印度公司在中国广东建立了一个贸易点来使用银换取茶叶。
1680年代公司很快就建立了一支自己的武装力量,其主要人员来于对当地居民的征募。1685年-1689年的英国-莫卧儿战争,以英国东印度公司战败告终,但英国-莫卧儿战争中炮击孟买的2艘莫卧儿海军欧式战舰在1695年被英国海盗在阿拉伯海洗劫(曼德海峡劫掠战),东印度公司为此提供了赔偿,并在全球水域通缉肇事者。
到1689年为止东印度公司可以说拥有了一个“国家”的特性,它自主地控制着金奈和孟买的统治,拥有可怕的和有威胁性的军事力量。
在1698年,公司拥有了自己的格言“从属于赞助者——英格兰国皇和国会”(AuspicoRegisetSenatusAngliae)。
贸易垄断
许多公司的职员发财回到英国后建立了自己的不动产、企业和获得了政治权利。在英国国会中公司建立了一支自己的说客队伍。但一些原来与东印度公司协助的有野心的商人也对公司施加压力,他们希望能够在印度建立自己的私人公司。在这些压力下,1694年国会通过了一个非管制法案。这个法案允许任何英国公司与印度贸易,除非国会通过法案禁止该贸易。这样英国国会实际上取消了施行了约100年的许可状。
1698年国会通过法律建立了一个平行的“东印度公司”(官方名字为“英国东印度贸易公司”)这个公司拥有国家保障的二百万英镑的资金。但旧公司强大的分股人很快就购买了31.5万英镑的新公司的股份,这样他们就在新公司中占多数了。两个公司在英国和在印度抗争了一段时间,都想获得贸易的主宰地位。但很快就看得出老公司实际上几乎没有遇到任何竞争。
最后两个公司于1702年合并,同时参加合并的还有政府的一些机构和两个其它公司。这个新公司向政府出借了320万英镑,作为交换获得了此后三年的独一特权。这个合并公司的全名为“英格兰商人东印度贸易联合公司”。
此后几十年中国会和东印度公司之间不断争战,公司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永久性的设施,而国会则不放过任何机会来占用公司的财富而同时不使它获得更大的自主权。
1712年虽然政府还清了它的债,但仍立了一条法律重申了公司的地位。
1717年莫卧尔帝国皇帝下令免除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的关税,这给该公司对印度贸易以巨大优势。
1720年英国15%的进口来自印度,几乎所有进口通过东印度公司。
公司通过其说客它再次保证了其影响,1730年公司的许可状被延长到1766年。
公元1731年,孟买之战爆发。马拉塔人试图夺取英国控制的孟买,英国东印度公司军队在得到葡萄牙支援后,将马拉塔的攻击打退。
此时英国和法国成为了大敌。两国之间常常为控制殖民地而发生小战争。
1742年,由于政府惧怕战争会导致财政困难,同意将东印度公司的许可证的期限延长到1783年,代价是公司向政府再贷款100万英镑。最后小冲突真的导致了战争。从1754年到1763年在七年战争中,英国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加固其在欧洲和北美洲的土地。战争也波及到印度。
与此同时英国通过工业革命超过了它的欧洲竞争者。由于战时军队和经济的补给需要与印度的贸易大增,同时英国获得原材料的能力和生产方式的效率也提高了。其结果是英国人的生活水平提高。这个富强导致的生产和需求又提高了它对远洋贸易的需要。东印度公司成为英国对世界市场的单一最大占有者,并对政府施政加以影响。
威廉·派恩在他1808年的书《伦敦的微观世界》中写道:
“1801年3月1日,东印度公司欠债5,393,989英镑,拥有动产15,404,736英镑,其销售从1793年2月从4,988,300英镑提高到现时的7,602,041英镑。”
硝石贸易
自17世纪中期,东印度公司开始涉足硝石贸易。由于硝石是制造火药的原料,因此英国军队对硝石的需求十分殷切,而英皇每次订下的合约往往需要上数百吨的硝石,东印度公司则可从中赚上数万镑。公司其中一位总督甚至曾经在1864年说到,从卖硝石赚的钱比课盐税还要高。
在这段时期,东印度公司于中国、印度和英国建立了一条呈三角关系的贸易航线,好使英国从当地进口茶叶和丝绸。
鸦片贸易
在18世纪,中国对鸦片的需求十分之高,而在1773年,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取得了鸦片贸易的独占权。但由于东印度公司的船只被禁止运送鸦片到中国,所以在孟加拉生产的鸦片要先在加尔各答出售,再在那里运到中国。
尽管中国政府一直禁止鸦片入口,又在1799年重申禁烟,但公司仍从孟加拉透过贸易商和仲介走私鸦片到中国广州等地,平均每年更高达900吨。鸦片源源不绝的输入中国,使中英贸易形成了庞大的逆差,尽管中国输出茶叶和丝绸,仍未能阻止白银大量流出的问题。在1838年,当时鸦片输入中国的数量高达1400吨,中国不得不对走私者处以死刑,并派出钦差大臣林则徐监督禁烟。禁烟与日后的销烟引发了1840年鸦片战争,最终使中国割让香港岛予英国。
殖民垄断
七年战争的结果是法军战败,这挫折了法国的帝国愿望,也削弱了法国境内工业革命的影响。总督罗伯特·克莱武在印度获得了一次出奇的胜利,战败了那里的法军,重占圣乔治堡。在1763年的巴黎条约中法国在印度的势力仅限于本地治里、马希、雅南等几个没有武装的贸易点。虽然这些小贸易点在此后两百年中保留在法国手中,但法国对印度土地的愿望被打破了,对东印度公司来说这消灭了它的一个大的经济对手。相反的,东印度公司此时拥有一支有纪律、有经验的军队,它得以从其在金奈的基地出发不受任何其它殖民强国的影响保障其从孟加拉到加尔各答的利益。
地方反抗
但是当地统治者依然反抗东印度公司的统治。1757年克莱武在普拉西战役中击败了法国支持的最后一支反抗力量。这次胜利却使得英国与莫卧尔帝国之间的关系变坏了。在奥郎泽布皇帝被废黜后,莫卧尔帝国已经处于分裂过程中。在与公司作战败绩后,莫卧尔皇帝放弃了对孟加拉、比哈尔邦和奥里萨邦的统治。克莱武由此成为第一位英国在孟加拉的总督。公司对孟加拉地区的财政要求使得当地政府面临1770年的饥荒束手无策,这次饥荒在1770年到1773年间导致上百万人死亡。
传奇的迈索尔国王提普苏丹也为英军提供了一些烦恼。他是法国的同盟者,在四次英国-迈索尔战争中,他继续反抗东印度公司的统治。1799年英军占领迈索尔,提普苏丹被杀。此后公司继续逐渐削弱当地的反抗势力,占据了孟买及其附近地区。在这些战争中,阿瑟·韦尔斯利,后来的第一代威灵顿公爵,初露锋芒,这是他通向半岛战争和滑铁卢战役的道路的起点。这样英国占据了整个南印度、东印度和西印度。最后的阻力来自北部德里、奥德、拉杰普塔纳和旁遮普的地方势力。公司通过施加压力、挑拨离间、提供可疑的保护等手段有效地防止了这些公国联合抗英。从1757年到1857年印度民族起义东印度公司不断加固其统治,它变得越来越像一个国家,而不像一个贸易企业了。
经济困难与改革
虽然公司在征服反抗国家方面越来越大胆和野心勃勃,但公司无法管理占据地盘的巨大耗资也越来越明显了。1770年的孟加拉大饥荒(当地六分之一的居民饿死)在英国本土也敲响了警钟。由于劳动效率的降低英国在孟加拉占领地区的军备和管理支付不断增加,失去控制。同时在工业革命后时期欧洲的贸易也萧条。英国缠入美国革命,而法国也濒于爆发革命。公司绝望的总裁们向国会呼吁提供经济资助。1773年国会通过了《茶叶法案》。这个法令给予东印度公司在与美洲贸易时更大的自主权。公司的垄断行为导致了波士顿茶叶事件。这是引发美国独立战争的一个重要导火线。
1773年东印度公司法案
通过这个法令英国国会对公司的管理和经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它明确地建立了国会对公司的主权和最终控制权力。此法令承认公司的政治职责并明确规定“公司为皇室代行皇室之主权,而不是为公司自己获得主权”。
虽然东印度公司在国会里的说客和公司股东的强烈反对,这个法令还是通过了。它引入了实质性的政府控制,将公司统治的地区形式上纳入皇室管理下,但皇室将其主权以四万英镑的租金租给公司两年。在这个条件下孟加拉总督华伦·黑斯廷斯升级为高级总督,对整个英属印度拥有管理权。它规定虽然黑斯廷斯是公司理事会任命的,但今后这个职务要由皇室指令的四人委员会来任命。黑斯廷斯被授命宣战和签署和平条约的权利。英国司法人员被派往印度施行英国法律。总督和四人委员会拥有所有立法权。由此黑斯廷斯实际上成为英国的第一位印度总督。公司允许继续维持其实际上的贸易垄断地位,代价是上述的两年的交款和每年向英国出口至少若干货物的义务。管理机构的费用也由公司支付。这些一开始公司希望获得的条件后来成为一个非常大的每年的经济负担。公司的经济状况继续不断下降。
1784年东印度公司法案(皮特法案)
这个法案有两个重要内容:
·公司与英国政府之间的关系:法案明确区分公司的政治任务与它的商业活动。法案明确规定公司的政治活动服从英国政府命令。为了达到这个任务,法案就印度事务建立了一个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财政大臣、一名国务大臣和四名由国皇任命的枢密院顾问官。法案规定该国务大臣为委员会主席。
·英属印度的内部管理:这个法案为英国在印度的中央官僚管理机构奠定了基础,这个官僚机构将在20世纪初在乔治·纳撒尼尔·寇松,第一代寇松男爵总督任内达到其顶峰。
这个法案的颁布是因为当时人们认识到政府控制与公司权力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有解释的余地。政府也感到它有义务回复被占领地区的当地人应该获得更好的待遇的人道呼吁。公司过去的股东埃德蒙·伯克在1783年就认识到这些情况应该被处理而提议了一条《1783年规管法案》,但伯克的法案被公司的说客反对掉了,他们指责伯克法案中指令委员会的建议有利于伯克自己的亲信。
1786年法案
这个法案扩大了总督的权力,它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总督可以不顾委员会多数意见而自己负责做出决定,同时它还规定总督和军队司令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
这个法令确定了皇室与公司之间的界线。从此公司成为皇室的一个规则服从机构,它自己有比较大的自由和责任,以获得稳定的扩张和巩固。公司与皇室达成了互相信任后它继续通过威胁和引诱来扩大其地盘。到19世纪中它的统治地包括印度大多数地区、缅甸、新加坡和香港。世界五分之一人口受它的统治。
1813年许可状法案
东印度公司的侵略政策使得它几乎控制了整个印度,印度的王公都成为公司的附属。但战争的费用使得公司的经济濒临崩溃。公司不得不向国会乞求帮助。1813年的法令是在这个情况下颁布的,其中包括:
·确认公司占领的印度地盘的主权属英国君主。
·公司许可状被延长20年,但是除茶叶贸易与与中国的贸易外,公司对印度贸易的垄断被剥夺。公司必须将其贸易与地区帐务区分开来。
·印度对传教士开放。
1833年许可状法案
这个法案的是英国的工业革命和随之产生的对市场的追逐,以及放任政策政策的所促成。
法案内容:
·剥夺公司的商业职能
·将公司的政治和管理威权再次延长20年
·管理委员会获得全部控制公司的权力和威权,管理委员会主席形同“印度事务的部长”
·加强中央集权制,给予总督管理和控制所有民间和军事事务的权力和威权
·建立了一个立法机构
·任何公司内关于印度事务的职务在授职时任何人不因其宗教、出生地、来源或肤色而受歧视。
此时英国继续不断扩大其势力范围。1845年它买下了丹麦殖民地特兰奎巴。东印度公司将其影响扩张到中国、菲律宾和爪哇岛。通过向中国贩卖在印度收割的鸦片它解决了与中国茶叶贸易的逆差问题。中国试图禁止贩卖鸦片的努力导致了第一次鸦片战争。
1853年许可状法案
这个法令规定英属印度保留在公司的管理下,直到议会另作决定。
结束
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行政管理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型。1813年公司的垄断地位被打破后公司渐渐脱离了贸易业务。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后公司将它的管理事务也交付给了英国政府,印度成为英国的一个直辖殖民地。1860年代中,公司在印度的所有财产交付政府。公司仅帮助政府从事茶叶贸易(尤其是与圣赫勒拿岛)。《东印度公司股息救赎法案》生效后公司于1874年1月1日解散。《泰晤士报》评论说:
“在人类历史上它完成了任何一个公司从未肩负过,和在今后的历史中可能也不会肩负的任务。”
在1987年,有咖啡商人成立了一间名为“东印度公司”的有限公司,并于1990年申请以原东印度公司的纹章作为自己的商标。但专利局则指“使用这个纹章的公司不能称呼自己为‘东印度公司’”,但到了1996年,该公司更为自己成立了网站。该公司现时仍以“东印度公司”的名义售卖圣赫勒拿岛的咖啡,并有出版一本介绍东印度公司历史的书。但是要注意的是,尽管该公司声称成立于1600年,但它与原公司在法律上完全没有关系。
东印度会
在东印度公司解散的前夕,公司的员工和前员工在伦敦成立了东印度会。该会当代仍然存在,会所位于伦敦圣詹姆士广场16号。
公司业务
编辑大众文化
东印度公司曾出现于2006年电影《加勒比海盗2》中,但故事却设定发生在地球另一边的西印度。
船只
东印度公司旗下的船只常被称为“东印度人”,较知名的船有:
·阿伯加文尼伯爵号
·皇家船长号
公司档案
不同其他英国政府档案,东印度公司(及日后的印度办公室)的文件并非存放于伦敦基尤的国家档案馆,而是存放于伦敦大英图书馆,并作为亚洲、太平洋及非洲类馆藏。其目录能够在网上搜寻,大部份文件更免费向公众开放。
公司管理
编辑组织架构
东印度公司由一名总督和24名董事组成全体董事。他们皆由全体经营者委任,并要向全体经营者定时汇报。全体董事下辖10个要作定时汇报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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