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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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Work-relatedInjur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性疾病时,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产生较早的社会保险项目,最早起源于德国,德国于1884年就制定了《劳工伤害保险法》,截止2017年已经有近130个国家或...

工伤保险(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性疾病时,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产生较早的社会保险项目,最早起源于德国,德国于1884年就制定了《劳工伤害保险法》,截止2017年已经有近130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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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发展

美国

美国于1908年首次进行工伤保险立法,范围仅覆盖联邦雇员,此外,发生工伤事故,雇主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受害人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得到补偿,具有一定排他性的补偿形式。在1911年,有10个州相继进行了相关立法,对于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各州存在一定差异。工伤者、全残者与死亡者依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待遇补贴,工伤保险的基金全部来自雇主的缴纳,每个州有不同的管理方式。1935年颁布《社会安全法》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更广泛的范围,并建立联邦经劳务处管理工伤保险。

德国

德国最早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成立于1884年颁布的《事故保险法》,将“工人赔偿制度”转型为“劳动者安全保障制度”,并建立相对集中且自治的同业公会进行管理,拥有工伤预防、康复和赔偿业务的所有管理权,将有限的资源进行协调、整合,从而达到高效的利用。此后,在2001年颁布的德国《社会法案》第九章将伤残康复的目标定义为“致力于减少或消除残疾人自主平等地参与社会的障碍,目的在于为残疾人或有残疾危险的人创造更好的生活”。

日本

日本于1911年首次对工伤保险进行立法,保险范围不包括所有雇员,对于雇员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进行自愿的保险,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1960年4月,建立伤残和职业病长期待遇给付制度。1975年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并于次年实施劳动福利事业计划,建立教育安全中心并实行教育援助。

法国

法国于1898年制定了包含工伤保险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工伤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平均约占企业总额的4%,但其职能仅限于对工伤人员的赔偿,1919年把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范围,在1945年法国制定的《工伤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法国工伤保障范围广,包括工伤事故、通勤事故、职业病、赔偿受害者,另外工伤职工还可享受实物福利、每日津贴、长期津贴等福利待遇,工伤事故一旦成立,受保人可以享受免费治疗、实物补贴和现金补贴,现金补贴最高为每日697法朗并且不用纳税 。

英国

英国政府在1884年颁布了《雇主责任法》,出现了雇主保险模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庭上能够证明工伤是由雇主或第三者造成的,雇主或者是第三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英国在1897年制定了《劳工伤害赔偿法》,后来又在1946年7月制定了的《工业伤害保险法》,其中规定保险费用由政府、雇主、被雇者一起承担。英国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制度不覆盖自雇者,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

荷兰

荷兰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荷兰是根据1966年及1968年的立法,把工伤项目合并到了社会医疗保险范畴,雇员缴纳收入的12.15%,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7.05%,政府根据情况进行补助。荷兰社保银行成立于1960年,是荷兰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

中国发展

早期发展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待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卫生部在1957年制定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严重危害工人及职员身体健康、职业性比较明显的职业中毒、尘肺等14种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范畴。1978年6月,国务院公布实行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再次调整了工伤保险的待遇。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规定,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沿用了40多年的以企业自我保障为主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作出全面规定,丰富和完善了相关政策。

中期探索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是中国工伤保险方面的第一个单独条例,表明工伤保险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已正式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新时代。

2010年10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保险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纳入覆盖范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将部分原由用人单位负责的项目转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关注职业病、特殊群体、特殊行业的保护,明确划分其类型与范围,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10年12月通过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并于2011年1月开始实施。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费用缴纳和工伤认定等内容。

后期完善

2017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一是调整伤残津贴,对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以上年度为基准并考虑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调整;二是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三是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四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参考当地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确定补助标准。意见指出本次调整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

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将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作为“十四五”时期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

2023年9月4日,国新办举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表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自2022年7月1日试点以来,在七个省市已覆盖615万人,试点平台包括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货拉拉、快狗打车七家企业,试点区域内的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群体可享受职业伤害保障。据悉,职业伤害保障采取按单缴费,保费由就业人员所在平台承担,对就业人员免费。2023年12月,多地明确超龄农民工可参加工伤保险。

2024年4月1日,北京市正式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为期一年,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医结算服务,进一步减轻就医负担。本次纳入试点范围参保工伤职工有三类,包括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这三类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申请核准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后,就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首先要进行备案,办理渠道有线上、线下两种。北京市已开放7家工伤协议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包括3家工伤医疗机构、2家工伤康复机构、2家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上述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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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办理程序

1.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5天内,及时与业务部联系。

2.单位应在30日内(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社会行政保险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统一的费率,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是2003年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决定,该通知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三类,根据三类行业的风险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每类行业都设有一个基准费率,但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

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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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工伤保险是国家立法规定的保险,是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2.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3.普遍性。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

4.保障性。工伤保险是在劳动者发生事故以后,对劳动者亲属发放的工伤待遇,主要是用来保障劳动者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5.互助互济性。工伤保险的管理部门通过征收保险费,来分散职业风险,缓解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因为职业风险不同而承担的不同压力,实行保险基金的再分配。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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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条件

工伤事故必须与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相关,事故范围从最初的仅包括工作上的意外事故,扩展到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也算是工伤。

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及视同工伤的范围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

认定工伤

视同工伤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工伤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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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一般称为劳动鉴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鉴定标准

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共分为10级,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具体分级原则是: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医疗依赖等级标准

医疗依赖指的是工伤致残在评定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的情况。判定等级为:

1.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指的是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标准

生活自理障碍指的是工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可分为三个等级:

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移动五项均需护理的情形。

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移动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的情形。

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移动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的情形。

鉴定程序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所需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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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致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三种。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1.治疗时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交通以及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置费用,例如假肢、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图片来源于网络

工伤致残待遇

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主要包括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后,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待遇一览表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为标准)

伤残津贴(按月以本人工伤自资为标准)

其他待遇

1

27个月

90%(基金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25个月

85%(基金支付)

3

23个月

80%(基金支付)

4

21个月

75%(基金支付)

5

18个月

70%(用人单位支付)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照标准发给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

16个月

60%(用人单位支付)

7

13个月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

11个月

9

9个月

10

7个月

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上提到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如果工亡职工配偶再婚或者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就业或者参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均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亲属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而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工伤有以下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保险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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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也促进了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减少了劳动争议,是社会对劳动者所做贡献的肯定,对劳动者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调节了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工伤保险与康复相结合,表明工伤保险不仅在于劳动者因发生伤害后给予补偿和医疗,而更应重视劳动者受到伤害后能得到及时的医疗,并能恢复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能力或劳动能力,这是对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是对劳动者人权的负责。

2.工伤保险制度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结构的重要措施,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实现国有企业解困,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工伤保险就是企业和职工特别关注的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职工的流动和人才的交流。

3.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手段。工伤事故的发生对职工的生命和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有效的防范成为重要的关注点,工伤保险与企业改善劳动条件、防病治病、安全教育等相结合,能够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图片来源于网络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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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供养亲属可以申请抚恤金的条件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2010年2月修订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如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等。

2010年12月修订颁布的《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对部分企业的缴费进行了规定。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等。

2018年12月修订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做出了规定。如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

2018年12月修订颁布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范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如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

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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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趋势

工伤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每一个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工伤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以上海为例,截至2022年底,上海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072.47万人。2022年,共计作出工伤认定结论4.27万件,同比下降11.83%;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14万件,同比下降17.82%;享受待遇人数5.32万人,同比下降14.47%;人均享受水平为6.95万元,同比增长0.31%。

天长市2023年第二季度: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8.10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30人,工伤保险费收入1052元,累计支出 1299.26万元,其中:工伤医疗待遇支出  293.80万元,伤残待遇支出 758.74万元,工亡待遇支出  246.72万元;福建省截至2023年3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018.42万人,同比增加19.28万人,增长1.93%。

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过了长期的探索、改革与完善,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工伤保险的覆盖人数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但是相比于中国巨大的就业人口,覆盖人数仍不理想,所以中国后期的发展应加强立法,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其法律地位,加强监督和处罚,实现全民参保。

其他国家发展趋势

根据资料显示,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其他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相关的立法。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性、保护性和预防性方面,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不再是只关注工伤发生后的赔偿,更多得转向了如何预防事故的发生,一旦有事故的发生,除了赔偿以外,还要有积极的康复和培训措施,使劳动者能够重新就业,返回社会。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大致能够惠及全体职工,但不同行业之间,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也存在差异。德国规定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所有雇员,以及学徒、学生、幼儿园儿童、家庭佣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公务员、私人医生、宗教人士等受有关劳动法律明确保护的人员不强制参加工伤保险;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除了少量的自由职业者、个人经营者外, 所有企业雇员都享有工伤保险保障;日本工伤保险覆盖所有劳动者,即不论雇员数量,所有企业均可参加工伤保险,部分灵活就 业人员经政府批准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2019年时,德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4156万人,认定工伤人数为109.3万人,认定工伤人数占参保人数比重为 2.62%。可见,提高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实现全民参保也是世界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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