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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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个本科专业,属于音乐与舞蹈学类,一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2020年2月21日,教育部关于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音乐表演为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专业代码为130201,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学位,学制为四年。 截至2023年5月,中国共有246所高校设置此专业。 音乐表演培养具有高水平音乐表演能力和文化艺术修养,能够从事专业音乐...

音乐表演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个本科专业,属于音乐与舞蹈学类,一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专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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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1日,教育部关于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音乐表演为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专业代码为130201,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学位,学制为四年。

截至2023年5月,中国共有246所高校设置此专业。

培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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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目标

音乐表演培养具有高水平音乐表演能力和文化艺术修养,能够从事专业音乐表演、国民音乐教育和社团音乐组织管理等工作,并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在音乐表演工作者中,既有代表着本行业高水平的独奏(唱)家,也有在各个层级团队中以合奏、合唱或伴奏(以下简称“合作”)的身份参与音乐表演活动的演员,以及在各级各类学校、群艺馆、文化宫等单位工作的音乐教师,还有在群众日常音乐文化生活场所或社区、社团等从事音乐表演或组织管理的音乐工作者。

音乐学培养具有音乐学基本理论素养、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好的专业技能,能够在文化、教育、媒体、创编、乐器修造等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教学、编辑、管理、制作等工作,并具有创新精神的专门人才。其中主修音乐学理论的学生应掌握相应领域的研究方法,并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主修音乐教育的学生应掌握音乐教育的基础理论和技能,具备音乐教育教学的能力;主修艺术(音乐)管理的学生应掌握艺术(音乐)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在相关艺术领域从事某一方面管理的基本能力;主修音乐科技的学生应掌握相关的音乐理论、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从事音乐声学研究、媒体音乐编制、音乐音响导演及乐器修造等某项工作的能力。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培养具有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系统掌握音乐创作技能、听觉技能、指挥技能和其他相关知识,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能够在文艺团体、教育机构、科研院所、文化部门、传媒行业等从事音乐创作、指挥、教学和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并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的基本定位和培养方向,制定合适的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应根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及其人才培养需求,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修订和调整。

知识要求

培养要求

音乐表演学生按声乐演唱,键盘、民族乐器、管弦乐器演奏以及指挥等不同专业方向,主要学习与音乐表演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音乐表演专业方向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其相应专业方向所规定的在音乐表演方面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本专业学生应掌握音乐表演学科以及音乐学、作曲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一门及以上的音乐演奏或演唱技术;具有独立研习、分析音乐作品,并在表演中进行二度创作的基本能力;熟悉党和国家对于文艺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相关音乐表演的理论前沿、发展动态以及行业需求;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课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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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应围绕各自的培养目标,按照“系统、联系、均衡”的教育生态原则设计课程结构,构建并完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程、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组成,同时应包括实践、实训、见习与实习、毕业音乐会与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课程体系应覆盖专业知识体系的主要知识单元和知识点,包含知识传授、技能训练和创新意识培养。各高校应通过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形式组织4类课程。

设置音乐表演的各高校可选择反映音乐类本科各专业前沿动态、学校特色与地方特点的知识单元,开设选修课程,面向所在地区社会文化建设的人才培养需要调整教学内容。有条件的学校可探索建立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各类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在总学分中,建议公共基础课程与通识课程占比约35%,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主干课程占比约65%。

课程设置

课程类型

授课内容

公共基础课程

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体育、外语、计算机、军事理论、入学教育等

通识课程

艺术学类及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基础知识类和区域性特色类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

表演类基础课程(主要包括表演、台词、形体等课程),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课程(主要包括乐理、和声、作品分析等课程),音乐学理论课程(主要包括中外音乐史、音乐学概论、中国传统音乐、外国民族音乐、音乐美学、音乐社会学、音乐心理学、音乐教育与传播、音乐商业与管理等课程),综合音乐感训练课程(主要包括视唱练耳、合唱基础、指挥法基础、音乐赏析等课程)

参考资料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音乐表演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也是培养个性化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实践学分在培养方案规定中占总学分数的15%~25%,其中,教育部规定军事技能1学分,本科毕业音乐会、毕业论文(设计)4学分,创新创业1~2学分。研究实践、教学实践和艺术实践等专业实践所获学分须大于社会实践所获学分。

实践活动应进行课程化管理,应制定管理和指导制度以及相应的实践方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确定实践目标和要求,要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门教师予以指导和管理。

艺术实践

舞台是音音乐表演学生未来工作的重要场所,平均每学期须有舞台实践机会,并建议纳入艺术实践学分。

音乐表演学生的艺术实践包括采风观摩、评鉴或以制作、创编的方式参加各种表演活动、专业比赛,以及其他艺术实践相关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出品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学生的艺术实践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音乐创作作品(指挥)演出活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演出、发表作品,参加各种专业领域的比赛,各类活动的策划、组织、出品釆风等。

研究实践

包括音乐作品分析与表演研究、专业采风、田野工作及其报告、专题理论研究、项目策划、音乐心理与治疗、课堂教学设计与课件制作;乐器制作与维修、音响工程设计、音乐作品创编及制作;参加学术会议或发表论文;其他与科研实践相关的活动。

教学实践

音乐表演中主修音乐教育学生的教学实习(见)时间应不少于1个学期。

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指非专业性实践活动,包括入学教育、军训、劳动教育、社会调查、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及学院组织、派遣的社会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大学生社团活动;参加校内外的管理服务、考试服务、演出服务;志愿活动、社区活动、义务劳动等。

毕业写作

选题要求

选题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能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与研究、艺术、教学实践紧密结合;应立足于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前沿,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学术性;既符合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又能使学生在原有的水平和能力上有所提高;鼓励创新,应每人1个题目,本校近3年选题不能出现实质性重复。学生拟定选题后,必须经指导教师审定同意,通过举办开题报告等形式确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内容要求

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应符合学术规范,主修音乐学理论、作曲技术理论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字数不少于5000字,其他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毕业论文(设计)应根据所学理论知识,结合专业特点,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可以是理论研究、田野调查报告、学习与实践体会、实验报告或案例设计分析、项目策划等;能够反映学生可以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文献资料搜集能力,能够运用基本的学科方法论开展研究;行文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观点明确,论据准确,论证严密,有一定的独立观点和见解,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和研究分析能力。

指导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由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的教师进行指导。指导教师熟悉自己所指导的内容,并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能够全过程指导学生开展选题研究工作。助教须协助指导教师参与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撰写开题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并参加论文答辩。指导教师应全过程参与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严格把好各环节质量关,帮助学生深化专业知识,提升研究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答辩要求

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宣讲、答辩制度及评分标准。按照管理规定,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和学术内容检测。成立答辩小组,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宣讲、答辩进行考査、评议。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审小组一般由3名或以上专业相近的教师和1名秘书组成。

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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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造方向

该专业毕业生可选择音乐、音乐与舞蹈学、学科教学(音乐)、艺术学理论类研究生方向继续深造。

就业方向

社会企业单位方向,歌舞剧院(团)可从事音乐演出、器乐演奏、钢琴伴奏、演奏指挥、舞蹈伴舞、和声合唱等工作。

公务员、事业单位方向,文教类单位可从事歌唱演出、舞蹈表演等工作。

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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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结构

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学缘、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知识范围覆盖专业知识体系的所有知识领域、知识单元和知识点,整体素质能满足学校定位和音乐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45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比例不低于50%。在编主讲教师中,90%以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其中开设音乐学和作曲技术理论类课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博士学位。音乐表演专业教师应有在独立设置的音乐(艺术)学院学习或进修的经历。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30%,30-55岁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3。

师资规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办学条件指标,师比应控制在11:1的国家合格要求范围内。各高校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授课时数等需要,配置专任教师,并适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线实践型主讲教师(不超过教师总人数的25%),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教师参与学生学习和辅导。

教师水平要求

师德水平

任音乐表演教师应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从严执教,为人师表,严谨治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教学水平

任音乐表演教师应因材施教,课堂教学、实践指导能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能够在所从事专业教学领域指导学生达到就业的行业标准,教学效果较好,学生基本满意。

理论水平

任音乐表演教师应系统掌握音乐类各相应专业基本理论和方法,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国际视野。清晰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的最新趋势,洞察前沿性学术问题,能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

教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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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教学设施

设置音乐表演的高校可根据办学定位,以平均5~6人/间为基数,设定琴房总量标准。专业课程教室(20节/间/周)、实验(教)室、音乐厅、音乐科技实习场所及其设施能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图书音像资料

生均藏书(含乐谱、音像、电子类图书及数据库等)量不少于80册,生均年进书量不少于4册,图书音像资料具有音乐类本科专业特点、能够满足教学基本要求。重视校园网及网络资源建设,重视信息化学习方式在教学中的积极作用。

其他条件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不低于4000元,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不低于10%明确规定各类教学设备与乐器的年折旧率与更新周期及标准,并据此在年度预算中制定维修与采购的经费额度,并针对音乐类本科专业器材基本配置与维护保养规律,配备一定数量音乐会演奏级别的乐器,以及相应的钢琴调律、乐器维修专业人员,保证乐器与教学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开设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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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开设院校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音乐表演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国音乐学院

中国戏曲学院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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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天狮学院

天津传媒学院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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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河北师范大学

廊坊师范学院

衡水学院

燕山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传媒学院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河北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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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大学

中北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太原师范学院

山西大同大学

晋中学院

运城学院

太原学院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

山西工商学院

山西传媒学院

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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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民族大学

赤峰学院

呼伦贝尔学院

集宁师范学院

呼和浩特民族学

内蒙古艺术学院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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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辽宁大学

东北大学

辽宁科技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渤海大学

鞍山师范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沈阳大学

大连大学

大连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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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吉林大学

延边大学

北华大学

通化师范学院

吉林师范大学

长春师范大学

白城师范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长春大学

长春光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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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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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齐齐哈尔大学

牡丹江师范学院

哈尔滨学院

大庆师范学院

绥化学院

哈尔滨石油学院

黑河学院

哈尔滨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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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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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通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师范大学

淮阴师范学院

盐城师范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南京传媒学院

南京传媒学院

无锡太湖学院

南京晓庄学院

扬州大学

南京艺术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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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江师范大学

杭州师范大学

浙江传媒学院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温州理工学院

浙江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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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大学

安徽师范大学

阜阳师范大学

淮北师范大学

巢湖学院

淮南师范学院

铜陵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

合肥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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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厦门大学

华侨大学

集美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莆田学院

厦门工学院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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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江西农业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江西工程学院

南昌职业大学

南昌交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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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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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

青岛理工大学

齐鲁工业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德州学院

泰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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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

青岛大学

烟台大学

潍坊学院

烟台南山学院

山东英才学院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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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郑州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信阳师范学院

周口师范学院

安阳师范学院

洛阳理工学院

平顶山学院

黄淮学院

商丘师范学院

洛阳师范学院

南阳师范学院

许昌学院

南阳理工学院

黄河科技学院

郑州师范学院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

信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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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长江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师范大学

黄冈师范学院

湖北文理学院

江汉大学

三峡大学

荆楚理工学院

武汉音乐学院

武昌理工学院

武汉传媒学院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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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中南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湘南学院

衡阳师范学院

邵阳学院

怀化学院

湖南工商大学

湖南城市学院

湖南女子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

湖南信息学院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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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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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

岭南师范学院

肇庆学院

星海音乐学院

深圳大学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州理工学院

珠海科技学院

广州工商学院

东莞城市学院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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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师范大学

河池学院

广西艺术学院

广西民族大学

百色学院

北部湾大学

桂林旅游学院

广西外国语学院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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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海南大学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海南师范大学

海口经济学院

琼台师范学院

三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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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重庆师范大学

长江师范学院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重庆外语外事学院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四川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轻化工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华师范大学

绵阳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宜宾学院

阿坝师范学院

乐山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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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

西南民族大学

成都大学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四川传媒学院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成都师范学院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

贵州

贵州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

遵义师范学院

凯里学院

贵州民族大学

贵阳学院

贵州黔南科技学院

云南

大理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

红河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

云南民族大学

楚雄师范学院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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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西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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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陕西师范大学

渭南师范学院

西安音乐学院

西安文理学院

西安外事学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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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兰州城市学院

陇东学院

天水师范学院

河西学院

兰州财经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兰州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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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青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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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陕西师范大学

渭南师范学院

西安音乐学院

西安文理学院

西安外事学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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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兰州城市学院

陇东学院

天水师范学院

河西学院

兰州财经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兰州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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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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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宁夏师范学院

北方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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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石河子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伊犁师范大学

新疆艺术学院

昌吉学院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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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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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a]

以上课程标准来源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b]

以上数据来源于阳光高考,数据截至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参考资料

编辑

展开[1]音乐表演开设院校.中国教育在线. [2023-04-28].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23-04-28].

[3]音乐表演.中国教育在线. [2023-04-28].

[4]标 题: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发文机关: 教育部.中国政府网. [2023-04-28].

[5]开设院校.阳光高考.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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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目录
  1. 专业发展
  2. 培养标准
  3. 培养目标
  4. 知识要求
  5. 培养要求
  6.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7. 课程体系
  8. 课程设置
  9. 实践教学
  10. 艺术实践
  11. 研究实践
  12. 教学实践
  13. 社会实践
  14. 毕业写作
  15. 选题要求
  16. 内容要求
  17. 指导要求
  18. 答辩要求
  19. 发展方向
  20. 深造方向
  21. 就业方向
  22. 师资队伍
  23. 师资队伍结构
  24. 师资规模
  25. 教师水平要求
  26. 师德水平
  27. 教学水平
  28. 理论水平
  29. 教学条件
  30. 基本教学设施
  31. 图书音像资料
  32. 其他条件
  33. 开设院校
  34. 注释
  35.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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