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糖制食品协会

上海市糖制食品协会成立于1988年6月,有会员80家,涵盖了上海市场上90%中西糕点的经营大户和食糖经营企业,囊括了上海14家经营焙烤食品、糖制食品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有四家企业荣获上海著名商标,三家企业荣获上海名牌产品的称号,有21家企业的38种产品被评为上海名特优产品。会员企业年销售量的市场占有率:食糖达85%、焙烤食品和糖制食品达70%。协会努力为企业服务。协会每年开展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组织...

上海市糖制食品协会成立于1988年6月,有会员80家,涵盖了上海市场上90%中西糕点的经营大户和食糖经营企业,囊括了上海14家经营焙烤食品、糖制食品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有四家企业荣获上海著名商标,三家企业荣获上海名牌产品的称号,有21家企业的38种产品被评为上海名特优产品。会员企业年销售量的市场占有率:食糖达85%、焙烤食品和糖制食品达70%。

机构概况

协会努力为企业服务。协会每年开展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组织多种产品质量交流活动,召开冷饮、月饼等信息发布会,举办专题讲座,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食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协会组团参加全国糖酒食品交易会,拓展全国市场。协会已编印《上海市糖制食品行业简讯》312期,为会员提高信息服务。协会联系行业现状先后制定了“九五”、“十五”规划。协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圆满完成了冷冻饮品、裱花蛋糕、月饼、月饼馅料、糖果、巧克力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协会组织行业职工培训、考核,为行业培育高级工223名、技师39名、高级技师13名。不少企业的员工在全国技术操作比赛中屡获殊荣,名列榜首。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了行规公约。协会组织企业参加诚信服务活动,构筑诚信体系。协会已七次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评出优秀企业家64人次。协会主持上海市冷饮价格协调委员会工作,连续九年为稳定上海冷饮市场价格作出贡献。协会充分发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功能,致力于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进步,协会的工作多次受到上级领导好评。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市糖制食品协会是由上海地区依法从事糖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二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糖制食品生产和流通,繁荣上海糖制食品市场,为会员企业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第三条本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以及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指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依法经营。第五条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传统名特产品的改进和发展。第六条组织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评比、交流活动,以利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第七条组织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学习、交流,开展技术登记的考评工作,促进行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第八条搜集和报道有关糖制食品的国内外经济信息,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第九条加强会员单位之间横向经济技术联系,协调相互关系。第十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第十一条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和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统筹行业规划,协调市区关系、管理行业生产和技术交流。第十三条凡属上海地区从事糖制食品生产、经营,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不受系统、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十四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企业必须履行入会手续,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批准后,接纳为本会会员。会员企业两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审定,可予以处分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会员不服处分,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作出裁决。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利:・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协会决议事项有表决权。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有权参与协会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企业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维护。第十六条会员的义务:・ 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行业声誉。・ 参加行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四章组织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决定协会的终止。第十八条理事会为协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协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或聘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负责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决定交大会审议的议案。・ 审定授予会员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事项。・ 批准吸收会员单位和开除会员会籍。・ 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理事会最少由七个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会员数三分之一,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的增补和罢免等人事变动,一般应经会员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确定,并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工作调动,所代表的理事单位应及时派员替补并报理事会调整。第二十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第二十一条理事的任期为四年。理事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空缺,应在三个月内替补,其他成员空缺,也应及时增补。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决议终止的会员大会除外),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与会议签到簿一并保存备查。第二十三条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有关活动不无故缺席。第二十四条协会自动终止的决定(包括善后工作方案和人员组成)必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决定自动终止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必须提前十五日以上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出席对象,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有效。并从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遵照《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的各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对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 终止后的结余经费和协会购买财物归挂靠单位。第五章经费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缴纳的会费。・ 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有关单位资助和捐赠。・ 全行业专业性活动经费,贯彻以会养会的原则,另行收取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本会费用开支:本着勤俭办会的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开支项目有:・ 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聘任和借调工作人员工作补贴。・ 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用品所需费用。・ 其他所需正常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挂靠单位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内。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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