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中国明清时期地方军政大员之一,与总督并称督抚,同为省级地方最高长官,俗称“封疆大吏”。
由来与沿革
编辑明代以前
“巡抚”一词,源出《左传》,意为巡察、安抚。《左传》载,鲁宣公十三年(前596年)“王巡三军,拊而勉之”,“拊”同“抚”。东汉班固《车骑将军窦北征颂》称赞窦宪“亲率戎士,巡抚疆城(一作域)”。北齐魏收著《魏书》载,延和元年(432年)太武帝拓跋焘北伐柔然,命来大千“巡抚六镇,以防寇虏”。唐代出现巡抚使,与安抚使、宣抚使一样,都是临时性的使职,并不常置,且事罢即撤。宋代,太宗、真宗两朝曾大规模派遣巡抚使;到仁宗一朝,“安抚使司”成为路一级常设机构,之后因职能交叉,就很少再派遣巡抚使。概言之,明代以前,“巡抚”或指君主巡行视察,或指君主选派中央官员到地方赈恤灾民、巡边防寇或招抚叛乱,均属临时性差遣,不是常设之官。
明代
“巡抚”用作官名,并形成官制,始于明代。明代巡抚制度,是为了弥补旧制之弊、加强中央集权、提高行政效能,而渐进形成的。
明初,承袭元代规制,在地方设行省统驭郡县。由于行省首脑权力过大和集中,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九年(1376年)废行省,设“三司”,分掌民政财政、司法刑狱和军事。“三司”不相统属、相互牵制,权力得以分散、削弱,同时也带来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缺乏统一领导等问题。朝廷遂派员巡抚地方,监察协调政务。
明代始用“巡抚”之名,起于太祖朱元璋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派懿文太子朱标巡抚陕西,不过此行只为考察定都事宜,与巡抚制度无关。其后建文、永乐、洪熙三朝,均曾遣官“巡行天下、安抚吏民”,且“事毕复命,即或停遣”。宣德年间,熊概和叶春被遣巡抚南畿和浙江、于谦和周忱等六侍郎被分往各省巡抚,他们开始长期稳定于一地,身份也逐步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称“巡抚都御史”;此间巡抚由短期出巡转为常驻久任、由临时派遣改为专设,被学界视为明代巡抚制度形成之标志。此后,英宗朱祁镇即位后在边陲地区始设巡抚,复辟后对巡抚罢而复设;且景泰、天顺以后,巡抚不再与布政司合署办公,陆续开府建牙;世宗朱厚熜嘉靖年间,督察院对巡抚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如是,“巡抚”逐步由中央特派官员向地方长官转化,由临时事务性差遣向常设机构转化。有明一代,巡抚虽仍非专职的、正式的地方官员,但可节制“三司”,实际上成为掌握地方军政大权的一个官僚层级。
明代末年,危机四起,因应急而特设的巡抚数量骤增,巡抚按省建制的进程被打乱。
清代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巡抚制度,巡抚起初也是因时、因事派任。在清代,巡抚由中央特遣官演变成正式的地方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顺治元年(1644年)到十八年(1661年)为制度建立时期,随着军事征服由北向南,巡抚的设置逐次扩展;从康熙元年(1662年)到乾隆十三年(1748年)为发展时期,巡抚不断裁并、调整,辖区设置及其执掌趋于确定,每省设且仅设一位巡抚,并首次在文书中将其与总督列为地方官之首;从乾隆十四年(1749年)到三十二年(1767年)为完善时期,巡抚不再归属都察院系统,转置于地方官制之中,从此巡抚作为独立的省级地方大员的地位最终确立,并延续至清末。
清末辛亥革命爆发后,独立各省成立军政府,亦称都督府,推选都督掌管军事并兼理民政,实行军政一体。自此,巡抚退出历史舞台。
品级与职掌
编辑品级
明代
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升都察院左、右都御史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后来成为定制。宣德年间规定,凡巡抚官员皆授予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之衔,后来亦成为定制。《续通典》载“明制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皆以都御史充之,其品即视其所带之衔”。是故明代巡抚的品级要看他以哪一种都御史的职衔出巡。
洪武二十年(1387年)更定官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其中,正二品,月米61石,岁米732石;从二品月米48石,岁米576石;正三品,月米35石,岁米420石;从三品,月米26石,岁米312石;正四品,月米24石,岁米288石。
明代俸禄虽以米石计之,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据万历《明会典》,从正二品到正四品的俸钞折色定例如次:
品级 | 岁俸(石) | 本色俸(石) | 本色俸内 | 折色俸(石) | 折色俸内 | ||
实支米(石) | 折银数(两) | 折银(两) | 折钞(贯) | ||||
正二品 | 732 | 237.6 | 12 | 144.76 | 494.4 | 7.41 | 4944 |
从二品 | 576 | 190.8 | 12 | 114.73 | 385.2 | 5.77 | 3852 |
正三品 | 420 | 144.0 | 12 | 84.7 | 276 | 4.14 | 2760 |
从三品 | 312 | 111.6 | 12 | 63.91 | 200.4 | 3.00 | 2004 |
正四品 | 288 | 104.4 | 12 | 59.29 | 183.6 | 2.75 | 1836 |
清代
清代巡抚兼督察院右副都御史衔的,为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的,为正二品。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的,为正二品;加尚书衔的,为从一品。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文武官员俸禄标准,后来成为定制。其中,正、从一品,俸银180两,俸米180斛;正、从二品,年俸银155两,俸米155斛。
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养廉银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其中,山东、山西、河南巡抚养廉银年15000两,福建、广东年13000两,江苏、陕西、甘肃、新疆、台湾年12000两,余皆年10000两。
职掌
明代
明代巡抚作为中央特使,职责是依敕而行。初创时期,据遣派原因、任事地区不同,其职掌有所差异且较为单一。制度化以后,巡抚名义上隶属于都察院,不是法定的省级权力机构,实际上凌驾于“三司”之上,总揽了治民、治吏、治军等一省军政要务。此外,依据皇帝诏命,明代巡抚还各有特殊使命及便宜行事之权。
行政权:初创时期,巡抚仅负责有关民政方面的专项事务,如救灾、贩济、赋税征收等;虽依敕可便宜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尚不足以节制三司,只是计议而行。巡抚制度建立之后,其行政权力明显增大。嘉靖十一年(1532年),都察院规定“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廪、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与之相关的诸如招抚流民、劝课农桑、勘报灾情、督筹税粮,赋役的均平与捐免、民变的化解与镇压,以及水利兴修、矿场开闭等,也都归其负责。如此,本为布政司所掌握的民政、财政及地方治安等项职权,转归到巡抚手中。到万历时,巡抚已将布政司之权侵夺殆尽,使其变成下属机构
监察与司法权:宣德七年(1432年),宣宗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共同考察方面官和郡县官,此为巡抚拥有监察权的开始。景泰四年(1453年)巡抚均加都御史衔后,其监察权更加明确。巡抚有权与巡按御史一同负责对省级地方官进行三年一次的考核工作,可以举荐或奏罢省府所有官员。弘治元年(1488年),左都御史马文升、兵部尚书余子俊奏准,命抚、按每年考核镇守总兵等官兵政,奏请保举论劾。此后,巡抚对地方所有文武官员都有了监察之权。此外,巡抚带风宪衔,不仅可监察地方,而且可建言朝中之事。巡抚的司法权主要表现为审核府州县上报的案件、详审罪囚、捉拿惩治盗贼等。嘉靖十九年(1540年),巡抚的司法权限进一步扩大,对六品以下有司贪酷不法者,可径自拿问,不必向朝廷奏劾。与之同时,原来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的按察使,其监察与司法权力大大削弱,且受制于巡抚和巡按御史。
军事权:明代巡抚取得军事权力,与武官不通文墨有关。洪熙元年(1425年),巡抚开始“参赞军务”。嘉靖后,社会矛盾激化,巡抚加“提督军务”近乎成为定制,使其军事职权进一步加强,原掌一省军政的都司要受其节制。巡抚不仅拥有军事决策权,军事调动、指挥权,可节制辖地副总兵及其以下武将,还可招练标兵,奏请领发旗牌。巡抚有权会同总督决策军伍整饬、将校任免、军队布防、军饷供给等。在制度上,巡抚与总兵地位相当,实际上略高于总兵,成为握有军事大权的地方长官,也因此如果调度失策,造成不良后果,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清代
清代巡抚的职掌主要是:“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三年大比,献贤武之书,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不设巡抚之省,由总督履行巡抚职掌;无总督设置的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巡抚,其职掌类同总督。
职掌刑名案件。乾隆帝在上谕中规定:“刑名事件,例由巡抚办理。”清代各省的死刑案件,逐级审转,最后经巡抚复核,才上报中央和皇帝。巡抚还负责主办秋审,裁判流罪以上的案件。由总督兼辖的省份,巡抚主办秋审事毕,将招册移送总督核题;督抚同省的省份办理秋审,由督抚会同审录。
专责钱粮财务。雍正六年(1728年),为整肃山东、湖南、湖北吏治,雍正帝命河南山东总督田文镜、湖广总督迈柱会同各该省巡抚一同办理,在上谕中说“管理钱粮,系巡抚专责”“总督旧无兼办之责,今令田文镜、迈柱兼理者,乃因人而施,后不为例”。康熙后期之后,各省部分税关划归督抚兼管征榷,实际上责归巡抚。据乾隆年间成书的《历代职官表》记载,由督抚兼管的税关共12省16处,其中11省15处明确记载由“巡抚兼管”,仅四川一省之夔关一处由兼巡抚事的四川总督兼管。税关征收属重要的财务事项,可视为钱粮财务职掌属于巡抚的一种体现。
主持乡试。巡抚任文科乡试监临官、武科乡试主考官,兼掌乡试录取定额及乡试改期之奏请等;有总督设置的省份,乡试录取定额在两省或三省间的分配,及乡试改期之奏请等,则由总督职掌。
职掌文职官员选任与考绩。一省文官除布政使、按察使由皇帝直接选任外,其他文职官员的升调黜免皆由巡抚奏请,在督抚并设的省份,也以巡抚为主。地方文官三年一次的大计考察也由巡抚主掌,藩臬两司对官员进行考绩造册,呈巡抚审核,别其优劣后题奏;在督抚并设的省份,由巡抚会同总督复核、商酌确定,会衔题奏。年终密考时,文职学政、两司、道员、知府,由巡抚负责;总督亦负其责,督、抚分别密奏。
军事职权,各省巡抚职权因时、因地而异。清初,各巡抚皆有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之权。顺治十八年(1661年)全国平定后,曾罢去巡抚管理军务之权(仅康熙十年(1671年)令不设总督、提督的省份,副将以下武官由巡抚兼辖)。迨至三藩之乱爆发,又命各巡抚仍管兵务,并各置抚标绿营官兵,由巡抚亲统。雍正以后,加大了某些省份的巡抚军权,如山西、河南、山东三省无总督、提督,先后加该三省巡抚提督衔,掌管全省军务。乾隆、嘉庆年间又将无提督的江西、安徽两省巡抚先后加提督衔,同于山西等三省,但因其上有两江总督,又均受总督节制。其余设有提督而无总督驻扎的省份,在乾隆年间也逐渐予以巡抚节制绿营各镇兵马之权。地方武官副将以下的选任及军政考核,为总督专责;在不设总督之省,则由巡抚负责。同治元年(1862年)后,与总督非同城之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陕西、湖南、广西、贵州等省的巡抚,也赋予了办理各镇协武职升迁调补之权;军政考核结果则由巡抚会同总督、提督具题。
在某些省份因有特别事务,清代巡抚也因而具有特别职掌,如酒政、漕政、盐政、海塘事务等。
抚区与治所
编辑明代
明代早年,有两省并作一个抚区的,如河南山西区、河南湖广区、山东河南区、浙江福建区、广西广东区等;也有以一两个府作为一个抚区的,如大同、宣德、顺天、永平诸府,皆曾独自成为抚区。明中叶以后,逐步趋于以一省作为一个抚区。《明史·职官志》载,明代曾设28个抚区。巡抚每区为一人,也间或有一区设两个巡抚的;另有由总督兼巡抚的情况,如两广巡抚,曾一度由两广总督兼领。明代巡抚初设时,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牙,成立新的权力机构“巡抚衙门”。
清代
清初,沿明旧制,巡抚辖区有的是一个省,有的是一个省的一部分。雍正、乾隆以后,管辖一省部分地区的巡抚被全部裁撤,基本上以一省为一个抚区,巡抚治所设于某省,即以某省冠巡抚之名。
清代大部分时间,直隶、四川、甘肃、福建不设巡抚,或被裁撤后抚职由总督兼领,或被裁并到邻近抚区;专设巡抚的省份有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台湾等16省。其中,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全称“甘肃新疆省”),设“甘肃新疆巡抚”,甘肃的巡抚事务由陕甘总督兼管;光绪十一年(1885年)设台湾省,依照“甘肃新疆之制”,全称“福建台湾省”,改福建巡抚为福建台湾巡抚,驻台北,福建的巡抚事务由闽浙总督兼管。直隶省最初设有顺天巡抚、正保巡抚、宣府巡抚,后并为直隶巡抚,驻真定;康熙八年(1669年),迁巡抚驻保定,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加巡抚以总督衔;雍正元年(1723年),改设总督;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命总督兼管巡抚事务。四川省于顺治元年(1644年)设巡抚一人,驻成都;顺治十年(1653年)以陕西总督兼管四川;顺治十四年(1657年)罢撤巡抚,专设总督。
清代主要专设巡抚的抚区、治所及其建置沿革
名 称 | 全 衔 | 治 所 | 建置沿革 |
江苏巡抚 | 巡抚江苏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 苏州 | 参见注释 |
安徽巡抚 | 巡抚安徽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 安庆 | 参见注释 |
山东巡抚 | 巡抚山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营田 | 济南 | 参见注释 |
山西巡抚 | 巡抚山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 太原 | 参见注释 |
河南巡抚 | 巡抚河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河道,屯田 | 开封 | 参见注释 |
陕西巡抚 | 巡抚陕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 西安 | 参见注释 |
浙江巡抚 | 巡抚浙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水陆各镇,兼理粮饷 | 杭州 | 参见注释 |
江西巡抚 | 巡抚江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 南昌 | 参见注释 |
湖南巡抚 | 巡抚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 长沙 | 参见注释 |
湖北巡抚 | 巡抚湖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 武昌 | 参见注释 |
广东巡抚 | 巡抚广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 广州 | 参见注释 |
广西巡抚 | 巡抚广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 桂林 | 参见注释 |
云南巡抚 | 巡抚云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 昆明 | 参见注释 |
贵州巡抚 | 巡抚贵州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节制通省兵马 | 贵阳 | 参见注释 |
新疆巡抚 | 巡抚新疆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 乌鲁木齐 | 参见注释 |
台湾巡抚 | 巡抚台湾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 台北 | 参见注释 |
选任与考课
编辑选任
明代
明代巡抚设立之初,除宪臣(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出任巡抚外,尚书、侍郎及诸卿,也有被命出抚的。由于巡抚与地方“三司”向上分属不同系统,会出现不受节制的现象,故代宗景泰四年(1453年)后,都改派加有宪衔的官员出任巡抚。嘉靖之前,内地巡抚人选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沿边地区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由皇帝任命。嘉靖十四年(1535年),因辽东之变,大学士费宏奏准设立由吏部主持、九卿参与的会推之制,此后巡抚人选经会推后,再由皇帝选定任命。
清代
按清代官制,巡抚一职依例由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及各省布政使升任。顺治一朝出于稳固新生政权的需要,各省督抚多用汉军八旗;康熙、雍正两朝开始以满人为督抚,但汉军仍占多数;乾隆以后全国政局已稳,遂大量任用满人为督抚;咸丰、同治时期,地方汉人督抚势力鹊起,影响了晚清政治格局的进程。
考课
明代
明代考课官吏有“考满”和“考察”两种,“考察”又分为“京察”(考核京官)与“大计”(考核外官)。“考满”三年一次,三次为满。“京察”初无定期,弘治年间定为巳、亥年进行,六年一次。对“考满”“考察”中查出犯有“贪、酷、浮躁、不谨、老、病、罢、不及”等“八法”的官吏,各有处罚措施。明代对巡抚的考课,主要由吏部负责,每三年一次,以决定其黜陟。此外,巡抚也要参加每六年一次的京察。巡抚遇到升迁、丁忧等特殊情况时,须等新巡抚到任后,才可离任。
清代
清代考核职官沿用考察法并有发展,康熙四年(1665年)确定“京察”和“大计”制度,雍正元年(1723年)后每三年一次“京察”“大计”成为定制。康熙年间,定五级考课等次,即一等称职、二等称职(勤职)、平常(供职)、办事不及、不称职。一等称职者加一级,二等称职者记录一次(记录两次准免降一级),办事平常者留原任不升,办事不及者降一级调用,不称职者革职。乾隆二年(1737年)规定一等加一级,二三等留任,四等议处。参加京察的三品以上京官及地方督抚,起初是由自己上呈奏疏自陈任职得失,由皇帝裁定。乾隆十七年(1752年)取消自陈,由吏部列清单,呈报皇帝鉴裁。
服制与印信
编辑服制
明代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诏“复衣冠如唐制”,恢复汉人服饰,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最终确定了明代的“冠服之制”。明代冠服主要有朝服、公服、常服和祭服、赐服等。
朝服,出席重大典礼活动所穿。主要梁冠(官帽)的梁数表示官员品级的高低,一品为七梁,二品为六梁,三品为五梁,四品为四梁,五品为三梁,六品和七品为二梁,八品和九品只有一梁。
公服,早晚朝奏以及侍班、谢恩等场合所着,包括乌纱帽、盘领右衽袍和束带等。主要以盘领右衽袍的颜色、花纹图样及图样花径的大小来显示品级的高低。一品至四品为绯色,五品至七品为青色,八品、九品和未入流的杂职官为绿色。袍上的团花,一品用大独科花花纹图样、花径五寸,二品用小独科花花纹图样、径三寸,三至九品各有规定。
常服,是在衙门上班所穿服饰,包括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等。主要用“补子”区分品级,其中,文官一品仙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云雁,武官一品和二品为狮子、三品和四品为虎豹。
明代礼部尚书赵秉忠常服像(正二品)
明代二品文官锦鸡补子
明代三品文官孔雀补子
清代
清代实行剃发易服,废除了明代的服饰,改宽衣大袖为窄袖紧身,保留了补子,并用在补服上。清代官服主要视其冠上顶子、花翎和补服上的补子,来区分官员品级。巡抚为二品官,其服饰如下表。
清代文官二品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以补服作吉服的套装
补子 | 蟒袍 | 冠顶 | 腰带 | 朝珠 | |
锦鸡 | 蓝及石青诸色;绣九蟒,四爪 | 镂花珊瑚顶,一眼花翎 | 版饰及佩各随其宜 | 108颗,一盘 |
清代文官二品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以补服作朝服的套装
补子 | 朝服 | 冠顶 | 朝带 | 朝珠 |
锦鸡 | 蓝及石青诸色。冬披领及裳绣紫貂,袖绣薰貂,两肩前后绣正蟒各一,襞积处绣蟒四,皆为四爪,曾赐五爪蟒缎者亦得用之 | 顶上镂花金座,饰小红宝石,上顶镂花珊瑚;一眼花翎 | 镂金圆版四块,每块镶红宝石一枚 | 108颗,三盘 |
清乾隆《御制平定台湾二十功臣像赞》之福建巡抚徐嗣曾像
清代二品文官缂丝锦鸡补子(故宫博物院藏)
清代二品文官石青缎彩绣锦鸡补子
印信
自汉代开始,官员都有印信。明代巡抚属于领敕出巡之官,其印信称“关防”,铜质,直纽,长方形,长二寸九分,宽一寸九分五厘,厚三分,九叠篆文。清代沿袭明制,巡抚印信亦用“关防”,不过印文改为汉文和满文合璧。“关防”用紫色印泥,俗称“紫花大印”。
清代福建台湾巡抚关防(1888年启用)
清代福建台湾巡抚紫花大印
意义与影响
编辑明清两代,督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中国古代专制皇权“以内制外”(即以内官、近官制衡外官)传统的延续,是皇权力量向地方的延伸。皇帝近臣监察官的地方官化,是中国古代官制演变的基本特征之一。
其积极的一面,是明清两代巡抚制度在稳定政权、察吏安民、加强中央集权方面,都发挥过重要作用。设立督抚并使之成为地方三司的“中枢”机构,解决了三司鼎足而立、遇大事各系统难以协调、拖延不决的问题,能够快速地处置地方民变、动乱和税银、粮饷征收等大事要务,起到了稳定政权的作用;通过督抚察吏安民,也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制约。
其消极的一面,是督抚在维护中央集权的同时,也消解了中央权力。设立督抚的初衷,是为了代表皇权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本质上依旧是中国古代皇权与相权博弈的体现。而当督抚由监察官嬗变为地方官后,其本身又会造成对皇权新的分割。由于选拔机制、考核机制、保障机制的缺陷,督抚虽受命于皇帝,但仍受制于各部和地方,其履行监察职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也不可持续。因此当督抚常驻地方、成为地方官僚队伍之一员后,难免不出现利益交织和官官相护。督抚作为皇权的“代表”、封疆之大吏,地方官吏趋奉听命,六部亦曲意逢合,亦使得“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发挥实效。这些缺陷,决定了明清督抚由监察使职向地方长官的嬗变,最终形成新的地方势力,不断侵蚀政权的机体,威胁到政权安全。清末直隶总督袁世凯即不断扩张势力,最终尾大不掉,逼迫清廷逊位并窃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
代表人物
编辑明代
于谦(1398-1457),字廷益,号节庵,浙江钱塘人,明朝名臣,民族英雄。宣德五年(1430年),授兵部右侍郎兼都御史,巡抚山西、河南两省,备受吏民拥戴。天顺元年(1457年)被杀。弘治二年(1489年)谥忠愍。万历中,改谥忠肃。
周忱(1381-1453),字恂如,号双崖,江西吉水人,明代官吏、改革家。永乐二年(1404)进士,曾参与编修《永乐大典》。宣德五年(1430年)巡抚江南,总督税粮,创“平籴法”、统一量器,革除了积弊。为官清廉,后被劾罢官。
清代
左宗棠(1812-1885),字季高,一字朴存,湖南湘阴人,清朝军政重臣,湘军统帅之一,洋务派重要代表。道光十二年(1832年)举人。因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累功,咸丰十一年(1861年)任浙江巡抚。后历官闽浙总督、陕甘总督、协办大学士,封恪靖伯。光绪元年(1875年)任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讨伐阿古柏,收复失地。光绪七年(1881年)任军机大臣,调任两江总督。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上折请求设台湾巡抚,同年病逝于福州,追赠太傅,谥文襄。
宋荦(1634-1713),字牧仲,号漫堂、西陂,晚号西陂老人、西陂放鸭翁,归德府(今河南商丘)人。顺治四年(1647年)应诏以大臣子弟的身份入充侍卫。康熙三年(1664年)授湖广黄州通判,历官山东按察使、江苏布政使、江西巡抚、江苏巡抚,官至吏部尚书。为政清廉,被康熙皇帝誉为“清廉为天下巡抚第一”。
袁世凯(1859-1916),字慰亭(又作慰廷),河南项城人。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入主天津小站,训练新式陆军。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擢直隶按察使,次年升任工部右侍郎。戊戌政变中出卖维新派,得到后党宠信,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升任山东巡抚。后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辛亥革命期间,逼清帝溥仪退位,任中华民国大总统。1915年12月复辟自称皇帝,遭举国反对,次年3月宣布撤销帝制,6月6日病亡。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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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疆大吏:清代总督、巡抚总揽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犹如古代分封疆土的诸侯,一般因称为封疆大吏。
[b]
宪衔:指唐宋以来官制中在正职外所加的御史之类的虚衔。
[c]
柔然:公元四世纪后期至六世纪中叶,在蒙古草原上继匈奴、鲜卑等之后崛起的部落制汗国。
[d]
路:宋元时代地方行政区域名,始于宋代。宋代的路相当于明清的省,元代的路相当于明清的府。
[e]
风宪:即风纪法度,中国古代御史掌纠弹百官、正吏治之职,故御史被称作"风宪"衔。
[f]
《清朝通典》卷三十三:“(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群吏之治,会总督以诏废置;三年大比献贤能之书,则监临之;其武科则主考试。”
[g]
《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标下有参将、游击等官。其三年大比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督、抚同。”
[h]
三藩之乱:是清朝初期(1673年—1681年)三个藩镇王发起的反清事件。三藩是指平西王吴三桂、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精忠。
[i]
江苏巡抚建置沿革: 顺治元年(1644年),设凤(风阳)庐(庐州)巡抚,.驻淮安,以操江兼巡抚安徽事领之。顺治六年裁,十六年复设,后改称风阳巡抚。康熙元年(1662年),省操江,所部十二营改隶总督,始设安徽巡抚,驻安庆。嘉庆八年(1803年),加提督衔,节制全省军队。
[j]
安徽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设凤(风阳)庐(庐州)巡抚,.驻淮安,以操江兼巡抚安徽事领之。顺治六年裁,十六年复设,后改称风阳巡抚。康熙元年(1662年),省操江,所部十二营改隶总督,始设安徽巡抚,驻安庆。嘉庆八年(1803年),加提督衔,节制全省军队。
[k]
山东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设,驻济宁。当时,山东还设有登莱巡抚,管海防,驻登州,顺治九年裁撤。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命巡抚兼管山东河道(雍正四年停兼);五十三年,兼临清关关务。乾隆八年(1743年),依山西、河南例,加提督衔;驻济南。
[l]
山西巡抚建置沿革:山西巡抚还提督雁门等关,顺治元年(1644年)设,驻太原。雍正十二年(1734年),命管理提督事务,通省武职均受节度。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命兼理山西盐政。
[m]
河南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设。康熙十七年(1678年)兼管河南岁修工程。雍正四年(1726年)曾特加总督街,很快罢去。乾隆五年(1740年),因河南盗案繁多,令加提督衔。
[n]
陕西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设,驻西安。初定为满洲缺,自雍正九年(1731年)以兵部尚书史贻直署巡抚后,始参用汉人。陕西曾设有延(延安)绥(绥德)巡抚,驻榆林,康熙元年(1662年)裁撤,所属事务并归陕西巡抚管理。
[o]
浙江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置,驻杭州;雍正五年(1727年)改为总督,十三年仍改为巡抚,兼总督衔;乾隆元年(1736年)复设总督,并兼管盐政,三年仍改巡抚,兼管盐政。
[p]
江西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置,驻南昌,辖十一府地方。同时设有南赣巡抚,辖南安、赣州地方,康熙三年(1664年)裁,以所辖地方归江西巡抚管理。乾隆十四年(1749年),加提督衔。
[q]
湖南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设偏(偏桥)沅(沅州)巡抚,驻偏桥镇,同时设抚治郧阳都御史,驻沅州,以控制湘、蜀、豫、晋之交界,顺治十八年裁撤,康熙十五年(1676年)复置,康熙十九年又撤。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分省,以偏沅巡抚移驻长沙。雍正二年(1724年),改称湖南巡抚,命节制通省各镇。
[r]
湖北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置湖广巡抚,驻武昌;同时设有郧阳巡抚。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分省,置湖北巡抚,仍驻武昌。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谕裁与总督同城之巡抚,十月复议又置,至三十年裁撤,由总督兼理。
[s]
广东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设,驻广州。雍正二年(1724年),令兼管太平关务。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谕裁与总督同城之巡抚,十月复置;光绪三十年复议裁,决定等广西军务平定后再议,到光绪三十一年,广西军务平,即裁广东巡抚,由总督管巡抚事。
[t]
广西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设,驻桂林。雍正九年(1731年),加节制通省兵马衔。
[u]
云南巡抚建沿革:顺治元年设,驻云南府。雍正四年(1726年),命巡抚兼总督事;十年改设总督兼巡抚事;乾隆十二年(1747年),改设巡抚。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谕裁与总督同城之巡抚,十月复置,至光绪三十年裁撤,由总督兼管巡抚事。
[v]
贵州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十五年(1658年)设,驻贵阳。顺治十八年停提督军务,乾隆十二年(1747年),因苗乱复之。乾隆十三年,加巡抚节制通省兵马衔,十八年始为定制。
[w]
新疆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置甘肃巡抚,驻甘州卫,五年迁驻兰州;康熙元年(1662年)移驻凉州,五年还驻兰州,旋即改驻巩昌,十九年复迁驻兰州。同时还设有宁夏巡抚,驻宁夏,康熙三年裁。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令兼管茶马事。乾隆十九年
(1754年),裁甘肃巡抚,以陕甘总督驻兰州,兼巡抚事。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置甘肃新疆巡抚,加提督军务衔。
[x]
台湾巡抚建置沿革:顺治元年(1644年),设福建巡抚,驻福州。光绪元年(1875年)移福建巡抚驻台北。光绪十一年(1885年),台湾建行省,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兼学政事。福建巡抚事由闽浙总督兼理。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 日本侵占台湾,清巡抚即撤。
[y]
会推:又称廷推,指当大臣缺员应补时,由吏部主持,会同九卿、科道官推举数人备皇帝简用的制度。明代会推始于何时,史无明载,大致形成于成化年间。巡抚在嘉靖十四年(1535年)以后亦由九卿廷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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